[申訴] 不服Acad-Affairs小組長判決(2017/06/27)

看板AboutBoards作者 (卡特蘭)時間6年前 (2017/06/27 23:46), 6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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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長您好, 本人於Acad-Affairs小組有一申訴被駁回--#1PIaqW1Q (Acad-Affairs) 然而本人對小組長之判決不服,在此提出申訴。 一、原申訴要點 1. 本人於TY_Research被判釣魚違反板規--#1PDNdkMY (TY_Research) 2. TY_Research板規10未明確定義釣魚之情形下,本人不服此判決並提出申訴 #1PF1T5yH (Acad-Affairs) 3. keroromoa板主於小組進行判決說明 #1PF2coBi (Acad-Affairs) 4. 本人依上述k板主針對本人之判例說明 http://imgur.com/dYH6ZFY
, 及KCETTW板友之案例說明 http://imgur.com/g3QXDvk
歸納出: 板主所謂釣魚之行為及判決標準,乃包含下列主、客觀要素: (1) A使用者用詞強烈及偏激 (主觀要素) (2) B使用者推文回應 (客觀要素) (3) A對B使用者的反應提出檢舉 (客觀要素) a. 以本人此次判例,最後因檢舉板友IcebearK而被判釣魚。 b. 以k板主對於判決標準說明,KCETTW板友若檢舉板友IcebearK,則會判釣魚。 故可得知,檢舉板友之動作,為板主判決釣魚違規依據之一。 二、本人特別針對上述要素3(檢舉行為)提出3點主張: (1) 本人以私信方式提出檢舉,板主無權將使用者於板外之作為列為看板違規依據。 (2) 即使若私信檢舉為看板之延伸,然檢舉權乃站方賦予使用者之合法權利, 板主無權將合法行為列為看板違規依據。 (3) 板規禁止釣魚行為,但板主認為釣魚行為乃使用者包含檢舉之複合行為, 故禁止釣魚等於同時限制使用者之檢舉權,此舉牴觸站規。 三、本人不服Jasy小組長判決之要點: (1) J組長未說明板主是否可將私信檢舉之行為列為看板違規依據。 (2) J組長未說明板主是否可將使用者合法檢舉之權利及行為列為看板違規依據。 (3) J組長於判決書理由第3點提及: a. 該板板主於申訴人受警告或疑似釣魚挑釁等行為時, 曾有認定申訴人檢舉成立之前例 然而J組長列出之各判決文案例,均未觸及板規10所禁止之釣魚行為, 不解J組長於此理由之所言為何。 b. 雖TY_Research板主聲稱未限制本人之檢舉權, 但板規、判決書均禁止其所列舉之行為。(如釣魚) 而檢舉他人,屬於釣魚的違規事項之一。 故禁止釣魚,等於部份禁止使用者面對人身攻擊等事件時,行使合法之檢舉權; 以k板主判決標準說明為例,KCETTW板友若有後續檢舉行為,將被判釣魚; 等於禁止KCETTW板友行使檢舉權。 本人此案亦因最終檢舉其他使用者而被判釣魚; 板主之判決說明等於告訴本人,未來若有發生釣魚要素1、2時, 即使受到他人挑釁,亦不得檢舉,否則就是違反板規,需禁言處分。 更何況,要素1為板主認定之主觀要素,使用者根本無從得知是否已發生要素1, 然而面對發生要素2且對方有人身攻擊之嫌時, 還得顧慮提檢舉將有被判罰之可能性。 板主群的做法,以板規或判決尺度壓制使用者之檢舉權益,明顯牴觸站規。 (使用者於某些條件下進行檢舉,將以違反板規論處) (4) J組長於判決書理由第4點提及: 由於K、I當事人現實上未檢舉板主無從認定,不影響判決 然即使板主未進行判決,但已於溝通說明中表明其判決標準, 即若有發生釣魚要素1、2後,檢舉其他使用者將會被判釣魚 (http://imgur.com/dYH6ZFY
http://imgur.com/g3QXDvk
故判決尺度應一致,方能讓使用者有所適從。 以上為本人申訴之內容,麻煩群組長進行審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4.146.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98578417.A.669.html ※ 編輯: airua (182.234.146.117), 06/27/2017 23:51:28 ※ 編輯: airua (182.234.146.117), 06/28/2017 00:03:46

06/28 01:4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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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01:46, 1F
文章代碼(AID): #1PKdtnPf (AboutBo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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