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5/19 22:00左右亞大發生車禍,機車被擠 …
原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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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白色休旅車駕駛(以下簡稱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左轉彎時,未禮讓直行之機車
(以下簡稱乙),而強行左轉彎使某乙遭受立即性之精神壓迫,因而避免相互擦撞
以致某乙跌落水溝,某甲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茲以論述如下。
二、
(一)、查本案所陳之一切事實,某甲駕駛白色休旅車於亞洲大學校門圓環車道,欲
左轉彎進入柳豐路,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明文,汽車轉彎換
車道前,應注意來車,今日某甲欲左轉進入柳豐路,預見某乙乃直行來車,
理應先行禮讓某乙之道路行駛優先權,又轉彎車若強行轉換車道會導致直行
來車駕駛精神上產生立即性之壓迫,而使他人之意思產生直接強制,遂亦直
接妨害直行來車行使道路行駛優先權,職是之故本案某甲明知上開情節仍執
意為之,願棄他人之意思自由於不顧遂影響某乙行使其權利,是有強制之
故意。
(二)、次查本罪之強暴脅迫,只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或是足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
必要。又本罪所謂強暴,並不以對他人之身體施以有形不法腕力為限,如對
物施以強暴,而間接強制他人意思決定自由亦為當之,是以某甲疾駛左轉彎
使某乙被迫減速停車或閃躲至跌入水溝,自難謂非造成某乙意思自由上之強
制,進而影響某乙之行車權,故某甲該當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構成要件自不
待言。
三、又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
四、據上論結某甲應繩之以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甚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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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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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 這個也要白色休旅車故意搶快左彎 造成原PO閃光因閃躲跌入水溝才有可能該當
如果是原PO閃光 遠遠的看到、減速卻不慎跌落水溝 那也只能認了....
(原PO閃光應該是學生吧,那應該有保學生平安保險 到學校相關單位詢問吧
只要是在學期間的一切意外傷害之醫藥費保險公司會理賠)
這個意思告訴我們 很多開車者 從那個出口轉出來 有些駕駛都會跟直行車搶快急駛
轉彎 即便是直行車離他們很近 我就很常遇到..
包括行人也是如此 三宿過馬路 行人好像有優先權? (前提是走在斑馬線+看車)
常常過了馬路差點被撞到..... 不然就是公車停泊載客後 有些人等不及逆向超車
一切都要歸於 柳豐路太小..... 光復國小那道路拓寬 亞洲大學前沒拓....
要畢業了 學弟妹自己小心點吧~
※ 編輯: harvey3890 來自: 59.126.134.190 (05/21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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