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塗鴉] 女兒的新衣(BDSM)

看板AC_In作者 (2018閱讀年FYK☠)時間7年前 (2018/06/08 01:04), 7年前編輯推噓16(1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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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遺憾我不是法律系的,完全外行....... 我也只在裡洽寫 H同人 所以之前對235毛毛的。 看了釋617以後才稍微放心了。不過是對我自己的文風放心喔。 基於愛才,發表一下拙見 (還有希望真正法律系高材生來指教一下理論與實務) 希望原PO冷靜之後再來看 ----------------------------正文開始--------------------------------- 該畫很有藝術性 很有藝術性 很有藝術性 很重要所以我要說三次 然後,首先 請把ptt想像成位於中華民國領土的一幢建築物,裡面每個房間發生的一切都受中華民國 法律管轄 ※注意:裡洽無法置身外。←我覺得這是第一個要建立的觀念 然後, 刑法235條規定做了A這件事和意圖做A這件事的人, 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A是什麼?大法官第 617 號解釋了: (1)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為傳布, (2)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 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 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1)和(2)是我加的 ※注意1和2的關係是「」,滿足一個就OUT。 ----------------------------------------- 台北市警政署的解釋更白話一點: 因此凡屬「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 猥褻資訊、物品」即便有附加封套、警告標示仍會構成刑法第235條的猥褻性物品。 ----------------------------------------- 所以看起來,在法律上,除非滿足例外條件否則就觸法了! 唯一的救命索只剩:必須主張「有藝術性」「已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 我再說一次,該畫:很有藝術性 很有藝術性 很有藝術性 但是!我的意見不算數、原PO的意見不算數、板友的意見不算數! 恐龍說了算! 恐龍說了算! 恐龍說了算! 恐龍說了算! 恐龍說了算! 更重要所以重複五次!!! 請不要壓身家跟恐龍賭恐龍懂不懂藝術和創作自由!!!! 請不要壓身家跟恐龍賭恐龍懂不懂藝術和創作自由!!!! 請不要壓身家跟恐龍賭恐龍懂不懂藝術和創作自由!!!! 請不要壓身家跟恐龍賭恐龍懂不懂藝術和創作自由!!!! 請不要壓身家跟恐龍賭恐龍懂不懂藝術和創作自由!!!! -------------參考資料(一)------------------ 站方公告: 批踢踢實業坊 、 批踢踢兔以及所有在台灣地區所提供的服務,均遵守中華民國法律。 (我從PTT網站複製的 https://www.ptt.cc/about.html ) ...剛才重看一次這條好像和我想說的不一樣,我想說的是: 請把ptt想像成位於中華民國領土的一幢邁築物,裡面每個房間發生的一切都受法律管轄 (所以 才有那麼多ptt鄉民被告妨害名譽) -------------參考資料(二)------------------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公然陳 列,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參考資料(三)------------------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17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5年10月26日 解釋爭點 刑法第235條違憲? 解釋文 前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 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 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 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 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 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 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 至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 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條第三 項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 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性言 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 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 版自由之本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 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 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 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 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後略 -------------參考資料(四)------------------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78&p=33&f= 警政署 Q&A 刑法第235條公然散佈猥褻物品罪的猥褻性資訊物品應如何認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大法官釋字第617號將刑法第235條的猥褻性言論物品限縮在「含有暴力、性虐待或 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 及「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 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 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二)因此,凡屬「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 猥褻資訊、物品」即便有附加封套、警告標示仍會構成刑法第235條的猥褻性物品。除此之 外「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 訊、物品」則必須在未附加封套或適當的安全措施下而為傳布,才構成刑法第235條公然 散佈猥褻物品罪。 -- (如果他真的報案了) 我的建議只有一個:刪發文 刪連結 圖藏起來不要在網路上被搜到 不要賭在恐龍警/檢/法對藝術性的理解和藝術修養 (和對方沒有真的報案) (這不是自我審查嗎→ 否。在安全地方發表是自我保護) 前面網友推文有提到特別法保護未成年,那只會抓更嚴。 不過,人生就是「結果好一切就好」啦! 我不是法律系 花再多時間查也沒用 還是請高明指點吧 -- ‧ ‧‧ 不重要的附帶一提:我很討厭複製發文者IP/已報警的那種幽默推文 -- ╔═尼采════════════════╗ 沒有事實,只有詮釋。 ╚═══════════遺稿《權力意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189.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_In/M.1528391065.A.1F7.html

06/08 01:10, 7年前 , 1F
就算我刪了還不是等於裡洽幼女的東西都再見嗎?
06/08 01:10, 1F

06/08 01:12, 7年前 , 2F
這是至少如果真上法院還知道是誰幹的....
06/08 01:12, 2F

06/08 01:13, 7年前 , 3F
對。除非法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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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13, 7年前 , 4F
就不要有人白目去報警就不會有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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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13, 7年前 , 5F
我怎麼記得台灣是2次元的不判阿..之前不就有討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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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13, 7年前 , 6F
尻尻尻到要上法院 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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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19, 7年前 , 7F
以前應該是不抓,只是上次那個賣糟糕本被判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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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19, 7年前 , 8F
留下了糟糕的判例這點比較讓人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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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20, 7年前 , 9F
以後我就這邊只貼個頭象 其他都打包去募資網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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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21, 7年前 , 10F
235條有「文字」「圖畫」怎不算二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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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21, 7年前 , 11F
網路都被這些人搞到烏煙瘴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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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21, 7年前 , 12F
要配合恐龍的思考 法條有寫就是有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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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22, 7年前 , 13F
Q大也是名人更要注意 抓不到人的小咖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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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24, 7年前 , 14F
QwQ Q大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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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33, 7年前 , 15F
這裡也有這種思想審查鬼法律 唉... 豆頁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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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33, 7年前 , 16F
爛法律 呵呵 多清高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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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38, 7年前 , 17F
在法律上用藝術性這種主觀用詞真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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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38, 7年前 , 18F
我認為畫圖攝影就是藝術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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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57, 7年前 , 19F
另一個提升藝術性的方法就是----去拿個藝術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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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1:57, 7年前 , 20F
↑不確定啦 只是個人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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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i12345678 (110.3.189.86), 06/08/2018 02:04:35

06/08 03:11, 7年前 , 21F
打個槍還要自我省查,我還以為紅軍的時代已經過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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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03:13, 7年前 , 22F
多多寫信給立法委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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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1:49, 7年前 , 23F
所以西斯跟里洽只要人家想隨時都可以抄掉嗎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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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3:33, 7年前 , 24F
這法律本來就是爛 基本完全看法官個人判定 跟人治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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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3:34, 7年前 , 25F
一堆主觀性的東西 像原PO提到的藝術性 還有底下說讓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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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3:34, 7年前 , 26F
人覺得不堪的內容 請問一般人是誰?是大家投票?當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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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3:35, 7年前 , 27F
當然是法官判的 完全就是法官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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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3:53, 7年前 , 28F
往好的方面想,眾多洽友中只要有藝術相關學科的博碩士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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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3:53, 7年前 , 29F
背書就安全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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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4:52, 7年前 , 30F
重點是發條裡面有寫到「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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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4:52, 7年前 , 31F
簡單說如果恐龍法官想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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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4:52, 7年前 , 32F
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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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4:52, 7年前 , 33F
就看法官對圖像怎麼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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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7:19, 7年前 , 34F
如果是把圖片放在國外網站,而在ptt上次只給連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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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3:05, 7年前 , 35F
法條刑235早想到了:「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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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3:06, 7年前 , 36F
而且有「意圖」就符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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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0:30, 7年前 , 37F
這樣說起來放低調連結只是自我安慰而已...
06/09 00:30, 37F

06/09 09:48, 7年前 , 38F
重點是要猥褻啊。這邊版規連露奶都不行,你要列為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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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09:50, 7年前 , 39F
圖畫?
06/09 09:50, 39F

06/09 14:45, 7年前 , 40F
像這種例示規定,判斷有無藝術性時,法條前面舉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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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45, 7年前 , 41F
人獸交等例子就會變成參考標準,只要圖畫到達與這些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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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45, 7年前 , 42F
相當的程度,就會被認定無藝術性。Q大的圖如果被法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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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45, 7年前 , 43F
為與暴力相當,甚至就是暴力,那法官極有可能認為此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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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45, 7年前 , 44F
藝術性。只能說要證明有藝術性,一定不能迴避這部分的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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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45, 7年前 , 45F
論,畢竟法條就寫在那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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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49, 7年前 , 46F
還有「性虐待」的要件。如果法官比較保守,我看要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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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49, 7年前 , 47F
為有藝術性是真的很困難(以上不代表我自己認為應該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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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49, 7年前 , 48F
才有藝術性,只是陳述現行法律運作邏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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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3:44, 7年前 , 49F
藝術性感覺就是只保護那些高級西洋名畫...
06/10 03:44, 4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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