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xiaohapi
作者 xiaohapi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40則
限定看板: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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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F推: 覺得被服務人員收走+112/09 21:17
71F→: 另推二樓12/09 21:17
3F推: 能考上當然是油雇 問題是你考的上嗎12/08 11:36
75F推: 推鄭泓 我看去年的函授 鄭泓有說今年他想把會計師和高普12/07 10:22
76F→: 考合併上課 所以50堂不意外12/07 10:22
79F推: 順便一提 今年我準備三個多月就高普都上金保的央行了 沒12/07 10:42
80F→: 那麼困難12/07 10:42
64F推: 家教或補習班+1 時間少負擔小 以能養活自己為主12/05 08:08
65F推: 之前也想過夜班保全12/05 08:10
44F推: 推 恭喜上榜 感覺人事真的不好考11/29 17:57
16F推: 竟然有人崩潰到法條都拿不出來 只能拼命跳針 我想也不用11/21 23:46
17F→: 回答太多了 等你法條罰則判例拿出來再說吧11/21 23:46
18F→: 看milk你以前在他版po文似乎還有點腦袋 大概是考試壓力11/21 23:46
19F→: 太大吧 考生加油唷 金保不好考捏11/21 23:46
20F→: 不吵你了 趕快去讀書嘿11/21 23:46
28F推: 辛苦了 不過冬雨大其實沒什麼嗆他就是了11/24 21:49
121F推: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1/20 23:57
122F→: 11&aid=15611/20 23:57
123F→: 文中11/20 23:59
124F→: "如果這種贈送或販賣行為是送給、賣給朋友、同學極少數11/20 23:59
125F→: 特定的人,而尚不屬於「對公眾提供」者,不會有侵害第九11/20 23:59
126F→: 十一條之一散布權的問題,因為該條「以移轉所有權方法散11/20 23:59
127F→: 布」是指「對公眾提供」,而所謂「公眾」,是指「特定多11/20 23:59
128F→: 數人或不特定人」"11/20 23:59
129F→: 請問ch大,二審結果也一樣嗎?11/20 23:59
233F推: 沒有判決字號每個人都可以隨口說說11/21 13:32
234F→: 跟廠商派來恐嚇的有什麼不一樣?11/21 13:32
235F→: 被問幾句就說心虛不回覆了嗎?11/21 13:32
257F推: 不知道"單純持有"或"無償給予"重製物是否會因此吃官司11/21 19:00
258F推: 我指的是"無償給予特定單一對象"是否犯法11/21 19:09
261F推: 推樓上的權利耗盡原則11/21 22:31
270F推: 感謝kaky大的說明11/22 12:44
271F→: 請教一下霹靂如果是用授權(租賃)方式銷售 是否表示可以11/22 12:44
272F→: 將物品退回並退錢呢?11/22 12:44
283F推: 可是k大 我如果繼續住在房屋內 要繳房租 可是我繼續看霹11/23 17:34
284F→: 靂 還要再繳費嗎?11/23 17:34
81F推: 給15樓的m大 個資法有說 可於公開合法途徑取得的 不受蒐11/21 18:36
82F→: 集處理利用的限制11/21 18:36
87F推: m大 據在下所知 個資法真的沒有限制個人怎麼蒐集處理利11/21 18:40
88F→: 用公開資訊的11/21 18:40
89F→: 而且w大也只是臆測 並且引用公開資訊而已11/21 18:43
92F→: 另外給w大 感覺你找的跟原推文說的內容有些出入 也許不11/21 18:45
93F→: 是同一人11/21 18:45
101F→: 99樓我相信你了 XD11/21 19:01
103F→: 肉蒐? 我以為網路上任意說話也要負責的 前因後果都沒說11/21 19:03
104F→: 就說自己被判刑後還不得易科罰金11/21 19:03
130F推: 樓上肯定沒看個資法19條11/21 22:58
137F推: milk 你要不要貼出條文說一下 哪一條明訂禁止個人使用公11/21 23:04
138F→: 開資訊 並有罰則的?11/21 23:04
141F→: 然後呢? 禁止了嗎?11/21 23:05
143F→: 沒有不准公開判決書的法條啊 你在想什麼?11/21 23:06
145F→: 開始跳針了 你連法條都拿不出來 一直跳針原po犯法 是犯11/21 23:08
146F→: 什麼法11/21 23:08
151F推: 真的很愛硬凹 那你要不要找出禁止處理個人資料的相關規11/21 23:15
152F→: 範來看看11/21 23:15
153F→: 看看原po有何不符合相關規範之處11/21 23:15
156F推: 你要說他人有罪 要舉出他為什麼有罪吧 不是要他舉出自己11/21 23:20
157F→: 哪裡無罪吧 你法學常識哪裡學的啊…11/21 23:20
160F推: 個資法第六條11/21 23:23
161F→: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11/21 23:23
162F→: 人資料,不得 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1/21 23:23
163F→: 不在此限: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11/21 23:23
164F→: 資料。11/21 23:23
176F推: 你要不要說說看11/21 23:32
177F→: 1.法律怎麼明文規定何謂尊重11/21 23:32
178F→: 2.不尊重當事人的罰則是什麼11/21 23:32
179F→: 只會看第5條高潮 你應該不知道第5條沒有罰則吧11/21 23:32
182F推: akey應該沒有發現他文章中的跟原po的最大差異在於資料的11/21 23:34
183F→: 公開與否吧11/21 23:34
184F→: 法條不用搞清楚 法院你家開的? 你知道台灣是大陸法系嗎?11/21 23:37
185F→:11/21 23:38
187F→: 法緒都打不好 你國文老師可能會上吊吧11/21 23:39
198F推: 竟然有人崩潰到法條都拿不出來 只能拼命跳針 我想也不用11/21 23:46
199F→: 回答太多了 等你法條罰則判例拿出來再說吧11/21 23:46
200F→: 看milk你以前在他版po文似乎還有點腦袋 大概是考試壓力11/21 23:46
201F→: 太大吧 考生加油唷 金保不好考捏11/21 23:46
202F→: 不吵你了 趕快去讀書嘿11/21 23:46
284F推: 俗諺云 胸大無腦 看來頗有可信度11/23 00:08
298F推: 拉不下連承認錯誤才容易當萬年考生11/23 17:21
76F推: 感謝分享心得11/21 00:17
179F推: 去看看 不適應再說 在職準備什麼的不要想太多了11/20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