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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erwaltung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1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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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爭點很多,很難寫,應該沒什麼時間寫不同學說10/10 22:07
13F→: 這題目為什麼跟錯誤理論有關呢?08/17 12:01
14F→: 抱歉,看錯題目08/17 12:06
15F→: 剛查到月旦法學教室212期22頁有吳耀宗老師的示範簡答08/17 12:37
16F→: ,提供給您參考。08/17 12:37
13F推: 已加入04/17 14:36
11F→: 建議樓主看一下許澤天老師刑法分則上冊2版122頁最下03/18 10:47
12F→: 面的例子,可能會有不同的想法也說不定。03/18 10:47
13F推: 糟糕,沒注意到樓主是冬雨,失敬失敬03/18 11:02
18F→: 學說上有說是默示的詐騙手段,一樣可以說是施以詐術03/18 11:31
7F→: 恭喜恭喜,真的好厲害01/23 10:07
5F→: 我說我拿鹽水潑您,結果裡面裝的居然是硫酸,您信還是01/07 12:36
6F→: 不信?這問題固然可以上述解法解決,但在實務上很可01/07 12:36
7F→: 能是沒什麼意義的......01/07 12:36
8F→: 題外話,能否請教周老師的規範的故意理論是出自那篇01/07 12:49
9F→: 文章?還請不吝賜教,謝謝您。01/07 12:49
10F→: 題目以及理論的討論説有趣是有趣,但是考出來就要看01/07 15:03
11F→: 考生的心情美不美麗了......曾遇過日本的實務工作者(01/07 15:03
12F→: 檢察官、法官各一)不約而同都表現出對於錯誤理論研究01/07 15:18
13F→: 的輕蔑態度。我想,問題的癥結點恐怕是出在到底是真01/07 15:18
14F→: 錯誤,還是被告、嫌疑人的狡辯?另外在容許構成要件01/07 15:18
15F→: 錯誤的部分也有1個關於當事人的相對性的問題,站在行01/07 15:18
16F→: 為人的角度來看,「一般人」會如何反應才是重點。相01/07 15:18
17F→: 關問題若是能夠釐清,也就會明白德國學者I. Pupe 對01/07 15:18
18F→: 於錯誤理論的批判了。錯誤理論很有可能不適合當成1個01/07 15:18
19F→: 理論來檢討。大三能答出這樣的答案,很不簡單,加油!01/07 15:18
20F→: 另外,也謝謝您提供的論文資訊,獲益良多。01/07 15:18
10F→: 其實能有這麼優異的表現,多半是因為當事人原本就很努12/26 20:35
11F→: 力認真的結果,表揚恭喜之餘,真希望新聞媒體能夠多強12/26 20:35
12F→: 調當事人的辛勤付出。至於欠缺社會經驗的部分,這明12/26 20:35
13F→: 顯不是當事人該要承受的批評,而是現行考試制度的盲點12/26 20:35
14F→: 。希望樓上的有志之士可以為我們提出良好的建議。恭12/26 20:35
15F→: 喜當事人,真的好厲害!12/26 20:35
11F→: 1個小時讀10頁差不多啊,一點也不慢啊......12/19 16:36
9F→: 沒辦法直接轉任嗎?只要面試就好,不需要再參加筆試。08/13 22:17
10F→: 部分警察特考及格者應該可以直接轉任司法行政職系的工08/13 22:17
11F→: 作才是。問問單位的人事人員看看吧!08/13 22:17
40F→: 部分警察特考及格者是可以取得司法行政職系的轉任資格08/18 09:29
41F→: 的,可以參考「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08/18 09:33
42F→: 表」看看,如果具備司法行政職系的轉任資格之後,就要08/18 09:35
43F→: 看用人機關是否願意接受現職人員調任了。08/18 09:36
30F→: 意見同上。蠻好奇為何日派的理論會比較好學習,目前08/02 17:08
31F→: 教科書不是寫得太複雜就是太精簡,不太適合自修......08/02 17:08
32F→: 倒是使用各種類型的書籍和資源都比較齊全的德派老師08/02 17:11
33F→: 的資料可能會比較方便些。08/02 17:11
37F→: 可能是撲馬老師在網路上有免費的教學,但是一直沒有08/04 08:08
38F→: 錄製完全,所以會有人需要後續完整的資訊吧?08/04 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