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taoist9999
作者 taoist9999 在 PTT [ tax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22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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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國稅局有在承諾書上蓋章嗎?或國稅局將發公文給你說以10/25 18:49
2F→: 該承諾書為準嗎?10/25 18:49
3F→: 沒有的話,也僅是繳稅者這邊單方之意思表示而已。10/25 18:50
7F推: 銀行不會管贈與稅的問題,只會通報調查局疑似洗錢而已10/21 00:40
8F→: 。10/21 00:40
9F→: 金流的問題要好好規劃,不要突然間冒出300萬現金,又10/21 00:41
10F→: 證明不了錢的來源。10/21 00:41
2F推: 二親等買賣、生前贈與、死後繼承,去分析相關的法律09/26 17:05
3F→: 問題及稅負問題,花錢去找有經驗的專業人士諮詢計算。09/26 17:05
8F→: 你請地政士代辦相關登記事項,跟規劃是兩碼子的事情。10/04 16:25
9F→: 要先規劃決定採那種方式來辦理登記,因為你不懂才說要10/04 16:26
10F→: 先諮詢。10/04 16:26
11F→: 理論上是可以數據化的,但要花時間及專業,當然要付錢10/04 16:27
12F→: 給別人囉!10/04 16:27
1F→: 那一筆應該算是贈與行為,而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10/01 14:33
2F→: 條第1項視同遺產的範圍。10/01 14:33
3F→: 除非原PO的弟弟有被後媽收養。10/01 14:34
4F→: 超過220萬的話,可能有贈與稅的問題。10/01 14:35
5F→: 法律上,那一筆的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是你爸爸的配偶。10/01 14:36
6F→: 就人情義理而言,我建議原PO弟弟去支付。10/01 14:36
7F→: 看怎麼去補申報?10/01 14:37
8F→: 10/01 14:43
9F→: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10/01 14:44
10F→: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10/01 14:44
11F→: 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10/01 14:44
12F→: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10/01 14:44
13F→: 事實認定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話,你弟弟就是贈與稅納稅10/01 14:45
14F→: 義務人了。10/01 14:45
6F推: 你就是洗錢防制的「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09/28 13:19
7F→: 及有密切關係之人」。09/28 13:19
8F→: 借貸匯款給你50萬,消費借貸契約建議去找民間公證人09/28 13:19
9F→: 公認證,而且最好在簽約前就做好這件事情。09/28 13:19
10F→: 資金來源、流程及去向要弄好。09/28 13:19
11F→: 不要再用「借名登記」了,會有複雜的法律問題及稅負問09/28 13:20
12F→: 題。09/28 13:20
13F→: 如果是真的借貸關係,就無需申報贈與稅。
14F→: 你這種案件,就是洗錢防制的重點,通常會通報給調查局09/28 22:04
15F→: 你這種案件,就是洗錢防制的重點,通常會通報給調查局09/28 22:04
16F→: 的。09/28 22:04
17F→: 的。09/28 22:04
18F→: 該講的都講了,不懂就找專業人士協助你。09/28 22:06
19F→: 該講的都講了,不懂就找專業人士協助你。09/28 22:06
20F→: 你也可以不當一回事,反正有事就有事,沒事就沒事。09/28 22:06
21F→: 反正那個50萬的來源要乾淨,有跡可尋。09/28 22:09
22F推: 我遇過一個案件,因為那個人不懂又裝懂,想節稅又沒按09/29 12:56
23F→: 步驟來,沒事去弄夫妻買賣(不是夫妻贈與),短期間內09/29 12:58
24F→: 再賣出,事已成定局,還搞不清楚最大問題是房地合一稅09/29 12:59
25F→: 的問題,夫妻買賣也沒有金流,以為實價登錄報高一點就09/29 12:59
26F→: 行了,當時我還勸過他趕快去把買賣契約書跟金流補起來09/29 13:00
27F→: ,結果好像連房地合一稅都沒有去申報,國稅局來函要買09/29 13:01
28F→: 賣契約書跟金流付款(匯款或支票等)證據,我查了一下09/29 13:02
29F→: 還可能會被處以一倍罰鍰,幾百萬房地合一稅加幾百萬的09/29 13:02
30F→: 罰鍰,我看那個人搞不好賣房子還倒賠。09/29 13:03
31F→: 09/29 13:04
32F→: 你這個案件其實稅負事小,重點是洗錢防制法的問題,錢09/29 13:05
33F→: 的來源要「乾淨」,有跡可尋。09/29 13:05
34F→: 的來源要「乾淨」,有跡可尋。09/29 13:05
35F→: 09/29 13:06
36F→: 這種東西都是講求事前預防,事後時間對不起來啊!怎麼09/29 13:07
37F→: 這種東西都是講求事前預防,事後時間對不起來啊!怎麼09/29 13:07
38F→: 補救?所以那個搞夫妻買賣的,我就不想幫他收拾殘局,09/29 13:07
39F→: 反正從頭到尾案件都不是我做的,我幹嘛去擦屁股呢?09/29 13:08
40F→: 但還是有好心跟他講一下房地合一稅的問題,我還特地去09/29 13:08
41F→: 問過北區國稅局,結果講法跟後來國稅局的動作是一樣的09/29 13:09
42F→: ,夫妻買賣再賣出,就是視同一般買賣再賣出。09/29 13:09
7F→: 我個人認為三樓的說法比較正確。09/22 15:41
12F推: 簡言之,108年8月31日那天地政事務所謄本上登記的所09/23 13:29
13F→: 有權人是誰?108年整年度地價稅單就寄給那個人。至於09/23 13:29
14F→: 找補地價稅的問題由賣方及買方自行協調。09/23 13:29
5F→: 印花稅該取消掉,不動產移轉,可以增加登記規費來彌補09/21 11:09
6F→: 地方財政。09/21 11:09
7F→: 其他部分則看要怎麼彌補。09/21 11:10
2F→: 適用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09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09/19 18:45
3F→: 稅。09/19 18:45
4F→: 土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09/19 18:47
5F→: 僅房屋要課徵所得稅。09/19 18:47
8F推: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四點意旨:09/20 14:36
9F→: 基本原則:購買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09/20 14:36
10F→: 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09/20 14:36
1F推: 一、非遺產,也可能要納入遺產總額,例如:《遺產及09/12 13:12
2F→: 贈與稅法》第15條。09/12 13:12
3F推: 二、傷害保險及人壽保險皆為人身保險,就該法條文義09/12 13:15
4F→: 解釋及保險學上之分類,傷害保險並非人壽保險。09/12 13:15
5F→: 三、建議找函釋或相關判決。09/12 13:16
6F推: 四、遺產稅申報書上,就申報不計入遺產總額就好了,起09/12 13:21
7F→: 碼你申報了,即使審查結果最後認為應列入遺產總額,也09/12 13:21
8F→: 應該不會有罰鍰。09/12 13:21
10F推: 財政部賦稅署83/05/31台稅三發第830869867號函:09/12 14:30
11F→: 主旨: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09/12 14:30
12F→: 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既不得作為被繼承人之遺09/12 14:30
13F→: 產,自非被保險人遺產稅之課稅範圍。09/12 14:30
14F→: 09/12 14:30
15F→: 答案出來了!如果考試的話,出年金保險或投資型保單的09/12 14:31
16F→: 死亡給付部分,就比較有挑戰性一點了。09/12 14:31
17F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有關「人壽保險」這部分,09/12 16:42
18F→: 我認為是「贅文」,因為依保險法第112條即可不列入遺09/12 16:42
19F→: 產總額。09/12 16:42
3F推: 這麼大的金額,不肯找真懂相關稅法的專業人士事先諮09/10 12:54
4F→: 詢,卻輕易地相信業務員的話。09/10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