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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remyJoung 在 PTT [ HatePolitics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76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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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 我可是ERP行政系統的開發商 我超清楚整個營業平衡的01/14 00:01
6F→: 而且 休息日最大的特徵是 沒有固定星期 可以"挪移"01/14 00:02
8F→: 我這週休週日 下週休星期六 一樣7休4 但是工作12天01/14 00:03
10F→: 更正 7休101/14 00:04
11F→: 靠夭 是例假日 不是休息日01/14 00:05
1F推: 白領的難點在於"加班時間"的認定 怎樣延遲算是加班?01/13 23:25
3F推: 事實上你會發現 很多人下班留在辦公室只是單純在打混01/13 23:50
4F→: 與服務業站櫃台很容易區分不同 坐在電腦前≠工作01/13 23:51
5F→: 變形工時是在說什麼 這篇有提到變形嗎?01/13 22:45
7F→: 所以我說服務業月休6阿 有疑問嗎??01/13 22:49
10F→: 而且我也從來沒反對過這種全月工時的模式 各有所好01/13 22:50
13F→: 如果你覺得會穩定低收入的話 那就去換一個較高的阿01/13 22:51
15F→: 收入水平跟這次的加班工時應該沒有任何關係吧....01/13 22:51
18F→: 為什麼你會覺得 [只要不認同你的觀點的人就是在護航]01/13 22:55
19F→: 你這種認知想法實在是很"渺小"01/13 22:55
20F→: 而且 我對勞基法可有自己的一套看法 哪來的護航?01/13 22:56
23F→: 我不知道有多少例外 但是都跟我這種11點上班的無關01/13 23:01
26F→: 就是因為沒影響 所以你們才難以得到認同01/13 23:10
27F→: 所以 你究竟是要激怒這群沒影響的人 還是想辦法籠絡01/13 23:11
28F→: 他們?01/13 23:11
29F→: 對於改革這回事台灣很多革命份子 都顯得太過於"弱智"01/13 23:12
30F→: 不去多籠絡次要族群 反而不斷的激怒分化他們01/13 23:13
31F→: 這樣革命會成功才怪勒!!01/13 23:13
2F推: 拜託你們這些人 看文章用心一點 我都說這是少數特例01/08 12:56
3F→: 而這些特例不會超過雇員10% 所以只要修法限制10%就好01/08 12:56
4F→: 拜託你見識不足 至少也要帶個眼睛01/08 12:57
5F→: 10% 10% 這個限制你有看到嗎?? 還是你根本選擇性無視01/08 12:58
6F→: 我是做ERP的 玩行政人事 你絕對不會比我熟01/08 12:58
7F→: 我是覺得你才是管太多 你上面的那些都是一副01/08 13:05
8F→: "我是在為你好"的父母嘴臉 你錯 你是在為他好01/08 13:05
9F→: 但是你要"塞"給他的好 他並不想要 因為他有其他更重01/08 13:06
11F→: 要目標 你不打算解決他的優先問題 只打算解決你以為01/08 13:06
12F→: 的問題 這就叫做"偽善"01/08 13:07
13F→: 說兼職的 那也要看兼職是不是比較有"效率"阿01/08 13:07
14F→: 加班是1.34/1.67加班費 兼職是標準工薪 都幾?01/08 13:08
16F→: 你們這種人最讓人噁心的地方在於 你們只以你們自己的01/08 13:09
17F→: 觀點價值來"衡量他人的困難價值"01/08 13:10
18F→: 他人的困難明明就不是在工時 你還一直說要幫他降工時01/08 13:10
21F→: 本薪太低又牽涉到勞動專業/勞動供給問題01/08 13:12
23F→: 在自身比人差需求又比人多時 你是要開特權給這些人01/08 13:13
25F→: 嗎? 在民主社會 這當然不可能01/08 13:13
31F→: 所以我說了 最簡單的方法限制10%超時加班01/08 13:15
32F→: 這10%的死士 就讓他們自己去玩 我不相信老闆有辦法用01/08 13:15
34F→: 10%去威脅剩下的90%01/08 13:16
40F推: 你的法令額度就是固定10%雇員 是要怎麼威脅名單外的01/08 13:18
43F→: 我的方法是 50%可加班 其中10%超時 剩下50%禁止加班01/08 13:20
47F→: 名單是鎖死"固定"的 5%的替死鬼你想怎麼刷01/08 13:21
63F推: 你那10%只要具名呈報 外加理由說明 雇主要怎麼威脅?01/08 13:42
66F推: 解僱個頭啦 人力都不足了還解僱 而且 呈報勞動局的理01/08 14:04
67F→: 由要怎麼掰01/08 14:04
70F→: 還能用解僱威脅人的 根本人力都很充裕01/08 14:05
77F推: 所有講的出來的壞處 都可以設定避免方法01/08 14:19
79F→: 缺工是假的 那是兩種不同的工廠01/08 14:20
82F→: 法條寫的夠硬 就不是問題 沒經驗當然覺得很難 有經01/08 14:21
83F→: 驗就不覺得有什麼01/08 14:21
84F→: 所有行業10%但是要呈報 你以為公文呈報是一個很簡單01/08 14:23
85F→: 的事情嗎?01/08 14:23
87F推: 寫公文是很恐怖的 公文有很強的法律位階01/08 14:26
88F→: 過去的勞基法都是放任主義 所以雇主上下其手空間很多01/08 14:26
89F→: 只要給予公文化 很多巧路都會不可行01/08 14:26
93F推: 其實 還有一個大絕招可以限制雇主任意解僱01/08 14:38
94F→: 只要規定 "無理由之非違紀解僱 3個月內禁止重新招募01/08 14:38
95F→: 人力"01/08 14:38
96F→: 這樣雇主就不敢拿翹了01/08 14:38
97F→: 現在可以任意解僱是因為 可以馬上重新招募01/08 14:38
98F→: 如果 直接禁止解僱後招募 那雇主就必須承擔3個月的人01/08 14:38
99F→: 力空窗 正常人都不會去承擔這個風險01/08 14:38
103F推: 解僱本來就該有重大理由 雇主若拿不出合理說明 幹嘛01/08 14:46
104F→: 讓你再次僱人 如果真是刁民能拿得出說明的 那就不用01/08 14:46
105F→: 擔心解僱問題了01/08 14:46
106F→: 另外 離職≠解僱01/08 14:46
107F→: 先僱用在解僱 固然是方法01/08 14:47
108F→: 但還是要鎖3個月 你能保證3個月內都不會有需求嗎01/08 14:47
109F→: 這樣很賭喔01/08 14:47
110F推: 大量裁員本來就要申報 而且大量裁員後 不得立即重新01/08 14:50
111F→: 招募 並且要優先僱用舊員工01/08 14:50
113F推: 慣老闆應該會唉唉叫 但一般老闆通常不會怎樣 而且實01/08 15:03
114F→: 務上 逼走人的方法多的是 根本用不到裁員 需要動不01/08 15:03
115F→: 動就裁員的 都是很鳥的公司01/08 15:03
1F→: 你說的應應該在南部 我只知道北部01/08 13:04
3F推: 外勞根本不算阿 他們根本就是無人權賤民了...01/08 13:24
1F推: 你光一個月要繳5萬以上的車貸/房貸的 月薪要不要7萬?01/08 12:38
7F推: 所以我早說了 他們因為"自己有問題"才會稿到這副德性01/08 13:02
3F→: 沒邏輯在那 歡迎你來打我臉 別只會精神說嘴01/08 12:25
5F→: 你真要修法 只要限制超時加班不得超過雇員10%就好01/08 12:28
6F→: 這樣就已經完全足以保障絕大多數勞工 實際上5%就夠了01/08 12:28
17F→: 我錢一篇文章也提過了 台灣勞動市場就是"供過於求"01/08 12:39
19F→: 供給過剩 你是有什麼本錢去談判??01/08 12:39
22F→: 沒有禁外勞前 談基本薪資都是去吃屎啦!01/08 12:40
26F→: 你所說的充分就業 結果外勞人數超過失業人口??01/08 12:42
39F→: 我有說開放"全面"彈性工時嗎?? 我可是限制10%雇員的01/08 12:53
4F→: 根本不可能 都已經說"勞動供過於求" 台灣根本生不出01/07 12:44
5F→: 那麼多的高階勞動職缺 更別說更多人不夠格負擔高階01/07 12:44
6F→: 你這種說法就跟讓每個人都能考上台大一樣荒唐01/07 12:45
12F→: 理解力真差…… 禁外勞是要"平衡勞動力"01/07 13:00
13F→: 過剩的勞動力是不分產業會到處流竄 並且全面性的拉低01/07 13:00
14F→: 薪資01/07 13:00
15F→: 總體勞動力平衡後 整個產業才有可能薪資談判01/07 13:00
16F→: 在沒有種族隔離的前提下 經濟不可能做到 只讓特定產01/07 13:00
17F→: 業拉升01/07 13:00
18F→: 你如果實施種族隔離 區分出貴族與賤民 像是印度那樣01/07 13:02
19F→: 那麼就可以很輕鬆的拉起貴族的經濟 但問題是就是不01/07 13:02
20F→: 行這樣做01/07 13:02
21F→: 服務業如果要改善加班問題 最簡單做法是直接立法限01/07 13:04
22F→: 制營業時段 只要縮限營業時段到13小時內 就不需要超01/07 13:05
23F→: 長工時的兩班制01/07 13:05
31F→: 製造業這沒辦法 但是不是所有產業都能外移01/07 15:23
32F→: 建築業 長照業 就完全沒有外移的可能 光這就10幾萬人01/07 15:23
1F推: 難得寫的有點貼切01/06 12:45
2F→: 錯! 警察當下是以"行政執刑法"來執行強制排除12/28 00:54
3F→: 強制執行公務當下 妳哪來的屁自由12/28 00:54
5F→: 所以 "拘留到派出所內"比較符合比利原則??12/28 00:57
7F→: 那你還得先把"人身自由"的定義給搞清楚12/28 01:04
8F→: 你若不是嘴砲 就是根本搞不清楚 人身自由的定義是啥12/28 01:05
12F→: 當天違反了一狗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甚至行法公共危險12/28 01:08
14F→: 你跟我講沒有法源依據 你要不要先回去GOOGLE下法條?12/28 01:08
16F→: 律師有沒有參一咖沒人知道 但是律師跑去聚眾違法發生12/28 01:11
17F→: 地 把他順手當成聚眾違法的一份子 好像也不會太牽強12/28 01:11
20F→: 制止聚眾違法時 有規定要逐一審查違法事實嗎? 沒有喔12/28 01:12
23F→: 不是律師有沒違法 而是"當下所有群眾"違反了一狗票法12/28 01:14
24F→: 律師充其量不過是當下違法群眾的"一部分"而已12/28 01:14
27F→: 用"聚眾鬥毆"來舉例就很清楚了 打群架是直接全部帶走12/28 01:17
29F→: 還是一個一個事實認定後帶走 應該不用我再解釋了12/28 01:17
31F→: 舉牌早就超過3次了 這是常識好嗎 而且還"逃逸"12/28 01:18
35F→: 當天舉牌是要"停止防礙交通" 結果逃逸後到處防礙交通12/28 01:20
37F→: 所以說了 律師只是群眾的一部分 不用再扯律師了 沒用12/28 01:21
40F→: 如果有用警棍來輕拍肩膀的話 應該就有用喔~(心12/28 01:23
42F→: 打群架時 難道要連旁邊小吃店的客人一並帶走了?12/28 01:24
45F→: 不用亂扯群眾的定義 這種嘴砲太低級12/28 01:25
48F→: 當律師主動跑進違法群眾中時 根本就不用去個別認定12/28 01:26
49F→: 這是法律灰色地帶 你硬扯也沒用12/28 01:26
54F→: 而且 群眾的認定沒有明文 完全是警察自由心證 耐他和12/28 01:27
58F→: 因為當下"事實"很明顯的 一般趕走無法"制止防礙交通"12/28 01:29
65F→: 事實上 還真的可以耶 只要有群眾違法的大前提.......12/28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