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deathx2005
作者 deathx2005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730則
限定看板:全部
看板排序:
35F→: 說城戰結束前開掛的不知道有什麼證據02/21 12:19
36F→: 怎麼不先懷疑官方伺服器/線路負載能力?02/21 12:19
39F→: 某一周日9點多LAG還有人怪城戰 TE早就結束也能怪02/21 12:22
27F噓: 不夠中立給噓,講D4D9就知道你是哪邊的02/20 14:25
31F→: 4打4? 知道什麼叫前有人牆後有癡漢嗎02/20 14:42
35F→: 你講得確實沒錯 不過假中立就不需要了02/20 15:29
24F推: 誰來發一篇波利的?02/20 14:11
25F→: 結果已經有了 ㄅ欠02/20 14:12
2F→: 打蛋都是兩倍02/15 00:17
8F→: 轉蛋錢入袋就好 bug什麼的慢慢修02/12 13:41
10F→: 補充個,內建rtf錄影有暫停/播放,可是沒有一般影片撥02/10 03:15
11F→: 放器的跳轉功能,所以不好做clip,然後沒辦法紀錄滑鼠02/10 03:18
12F→: 操作/視角02/10 03:20
10F→: 省一根技能棒 佛心公司02/06 18:36
35F推: 要開開機賭盤嗎01/09 22:10
20F→: 如果用民-179(不當得利)呢?01/01 18:47
36F→: @E6300 請教一下不當得利跟遊戲內交易之間的關係01/01 20:13
40F→: a. 電磁紀錄(虛擬寶物)並未列為動產01/01 20:36
41F→: b. 如果"不小心"把東西丟出來就算"拋棄"的話 那也不用01/01 20:37
42F→: 什麼失物招領了 撿到就是你的01/01 20:37
58F→: 那如果在路上撿到手機錢包就算有使用權利嗎?01/01 21:44
59F→: 反正不偷不搶不騙 撿到就是我的01/01 21:44
61F→: 請問我的舉例哪裡不一樣?01/01 21:47
64F→: 我也覺得講不出個所以然蠻好笑的xD01/01 21:56
79F→: 首先 虛寶本來就不成為侵占的構成要件(不是動產)01/01 22:18
81F→: 所以如前面所述 主張的是使用民法179條的不當得利01/01 22:21
82F→: 而雖然根據RO的使用者和約第17條表示 電磁紀錄均為遊01/01 22:23
84F→: 戲營運商所有 但玩家仍有"支配"的權利01/01 22:24
85F→: 看完了整篇合約書也沒有看到哪裡有定義"丟道具在地板"01/01 22:25
86F→: ="放棄支配權"01/01 22:26
87F→: @b大: 你舉的例子沒錯 但有盲點 那是舊法的舊判決01/01 22:28
88F→: 民105/11/30已將電磁紀錄排除於動產之外(刑323)01/01 22:28
92F→: 民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01/01 22:30
93F→: 返還其利益。01/01 22:30
97F→: @j大 那要看如何定義"丟棄" 如你所說 將錢包手機放在01/01 22:40
98F→: 咖啡廳也是在自主意識下進行的行為01/01 22:41
100F→: "無法律上之原因"白話文叫做"沒有目的" 原主在"不小心01/01 22:46
105F→: "的狀況下 導致物品被他人撿起來 沒有"給予"的行為01/01 22:49
109F→: @j大 也許你說的對 但那是被告方要舉證的部分01/01 22:52
111F→: 難不成原告要舉證?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不是你講的嗎01/01 22:56
113F→: 我說的是舉證j大說的情況01/01 23:08
117F→: 我還蠻需要c大的專業見解 到頭來我也是外行人打嘴砲01/01 23:14
122F→: 主要是既然虛寶等"電磁紀錄"不被歸類在動產 依我的了01/01 23:20
124F→: 解是的確不能套用於侵占罪上 而所有有關電磁紀錄的刑01/01 23:21
127F→: 案則包含於妨礙電腦使用罪01/01 23:22
142F→: 想請問不當得利中 "無法律上原因"是不是="沒有理由"01/01 23:29
145F→: 也就是在這個案件中 原主沒有將支配權轉移給他人01/01 23:30
148F→: 並沒有"給予" "轉讓" "交易" "出借"給他人01/01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