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ctrlFn1
作者 ctrlFn1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4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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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F噓: 發簡訊說沒收到、打電話說沒接到04/13 07:55
33F噓: 電信公司搞簡訊帳單,有人罵怎麼沒經過我同意04/13 07:57
39F→: 口罩實名制預購搞三週了,中老年人還是去藥局排隊04/13 07:58
47F→: 乾脆強制改裝GOGORO的電子網路鎖,罰單未繳清禁止發動,04/13 08:00
49F→: 這樣如何04/13 08:01
52F→: 少了一個,電話沒有視訊驗證,如何確定是本人?04/13 08:01
70F噓: 戶籍不放居住地的結果變成所有罰單非法送達,嘻嘻04/13 08:09
73F→: 對了,那些戶籍只是掛在不熟人的房產下的是什麼人啊,可04/13 08:11
74F→: 以賜教嗎?04/13 08:11
82F→: 我哪句說該死?我是說政府叫你籍在人在,結果你籍在人不04/13 08:15
84F→: 在又不去變更,結果變成政府的罰單非法送達?04/13 08:16
91F→: 強執有啊,第53條04/13 08:17
11F推: 其實就算窮到只剩房子,查封階段聲明異議主張說這違反超04/13 07:46
12F→: 額查封和生活所依不得查封就能保住房子了04/13 07:47
18F→: 以為用拖的可以反而損失最大04/13 07:48
8F噓: 要不要順便加賴04/13 04:41
21F→: 只有一方說法=很明顯?04/13 04:45
27F→: 只聽一造說法就叫很明顯,叫當事人律師來當法官好了04/13 04:47
31F→: 行政執行官有權指揮司法警察?04/13 04:47
41F→: 電話通知,你連他聲音都沒聽過,要怎麼確定是本人接的?04/13 04:50
54F→: 這件執行官要確保本人知情可以啊,聲請法院拘提債務人到04/13 04:52
56F→: 案,這時可以請警察「協助」04/13 04:53
58F→: 但一件18000的案件聲請拘提,要報到分署長,而且法官極大04/13 04:54
60F→: 可能性不准04/13 04:55
77F推: 電話就不是法定送達方法,你跟法官證明有電話通知幹嘛?04/13 05:14
79F→: 電話打100通,書面沒合法送達還是非法執行啊04/13 05:15
95F推: 執行署每個都電話通知,是要打到何時?04/13 05:21
97F推: 真的修法改成電話了,下一個債務人出來吵說他以為電話是04/13 05:24
98F→: 詐騙,是不是又變爛法了04/13 05:24
100F推: 之所以書面送達優先,是因為書面有刑法偽造文書在後面擔04/13 05:26
101F→: 保,相關人比較不容易亂搞04/13 05:26
105F推: 鄉民沒受過訓練,本來就容易如此04/13 05:32
158F推: 當你朋友欠你2萬四年都不繳你就會覺得合比例了04/13 07:40
2F推: 有啊,送達方式刑訴 民訴 行政程序法都規定得很明確04/13 07:20
3F推: 老實說掛號信本來就應該只給本人,給非本人之後又一堆問04/13 07:22
4F→: 題04/13 07:22
9F推: 蘋果日報也沒英文版04/13 07:12
2F噓: 憑印象就說有行政瑕疵?04/13 06:20
6F→: 5折是拍定人出的價又不是當事人賣的價格04/13 06:25
10F推: 那還好他沒「正常」決策,房子沒了還要揹使公務員登載不04/13 06:34
11F→: 實前科,嘻嘻04/13 06:34
13F→: 正常人會叫他在查封程序聲明異議主張超額查封禁止04/13 06:35
15F→: 所謂的正常決策是違法行為,笑死04/13 06:36
28F推: 經此一役,應該建議行政執行署未來查封不動產一律貼封條04/13 06:53
33F→: 居然查封到有債務人出來說不知被查封,那就落實正當程序04/13 06:55
35F→: 的查封公示原則囉04/13 06:55
40F→: 被要求酒測拒測罰9萬這惡法應該拿掉04/13 06:57
83F推: 回某樓,法拍程序債務人不能買拍賣物品04/13 06:31
12F推: 原PO可能以為跟ATM各家金融卡通吃一樣吧04/13 05:56
81F推: 居然還有人把二戰後的情勢拿到現在用,奇觀04/13 05:46
85F→: 一直活在二戰後美國早就被蘇聯滅了...04/13 05:47
25F推: 中央社這則舊聞更新了啥?04/13 05:08
29F→: 2/27的舊聞,4/12更新好歹標一下更新哪裡吧04/13 05:09
33F→: 他們搬機器啊04/13 05:10
62F推: 啊就說人家是搬機台不是口罩,是哪違反規定?04/13 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