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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ct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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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前已論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即知屬告訴乃論。03/02 12:58
1F→:補充:更嚴重者還可能有組織犯罪之問題,警方應不會坐視才對02/29 22:35
2F→:本意是如能舉證證明非故意為之,既不處罰過失犯,故不成罪。02/29 23:54
1F→:前開所謂自車禍發生日起算,其始日不算入,附此敘明。02/29 21:56
1F→:抱歉,打錯字,是「交通法庭法官」。02/28 19:40
3F→:沒有錯,目前交通異議事件是由法院刑事庭法官承辦,不是民庭02/28 20:04
2F→:雙方均不爭執事實,檢察官一般才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02/24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