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ArrancarnNo4
作者 ArrancarnNo4 在 PTT [ Boy-Girl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265則
限定看板:Boy-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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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Boy-Girl1265marriage713WomenTalk562Gossiping521ArenaOfValor439RealmOfValor263MenTalk193Palmar_Drama187Examination114Lawyer102sex60marvel45PublicIssue35Salary31NTU23CATCH21KTV14joke7toberich6GetMarry4movie4SummerCourse3GEPT2money2Neihu2soho2AllTogether1C_Chat1CarShop1IELTS1japanavgirls1Marketing1Taoyuan1Teacher1Weyslii1<< 收起看板(35)
12F→: 先下手為強說事業碰到瓶頸跟對方借錢09/06 13:56
16F→: 廢物到哪邊都是廢物,你何必讓廢物從這邊污染到那09/05 21:41
17F→: 邊呢?09/05 21:41
15F→: 我懷疑你們在搞CP但苦無證據09/04 13:40
16F→: 是說這板上幾個大將現實生活其實都滿魯的09/04 13:42
17F→: 真的呵呵09/04 13:43
14F→: 靠背原來是黑雲XD09/03 17:09
15F→: 害我差點把嘴裡的茶噴出來09/03 17:09
16F→: 突然覺得自己被騙了09/03 17:10
19F→: 幹這年頭怎麼一堆分身自爆09/03 17:11
21F→: 我嘴裡的茶真的噴出來了09/03 17:12
27F→: 我要看到血流成河啦09/03 17:13
31F→: 知道你是黑雲是我今天最大的娛樂跟收穫,沒有血流09/03 17:16
32F→: 成河我也滿足了09/03 17:16
33F→: 馬的早知道是黑雲我就不用疑惑那麼久了09/03 17:17
36F→: 沒事啦,你不用知道,有些事讓你知道是在害你09/03 17:22
38F→: 你就好好幹你自己的事就好,不要太好奇了...真的沒09/03 17:33
39F→: 什麼09/03 17:33
45F→: 有些事不知道比較幸福拉09/03 18:36
1F→: 有可能重色輕友09/02 22:34
12F→: 男孩子就該喜歡陽剛的東西,比如男孩子09/02 21:46
50F→: 他們沒有逼人吃屎,他們只是每當過屎以外的東西所以09/01 21:56
51F→: 覺得屎很棒了09/01 21:56
564F→: 某人大概長期不得志悶出病了吧08/28 23:21
565F→: 腦袋有問題難怪十幾年薪水都沒什麼大幅度長進08/28 23:22
1F→: 我其實重點不在打炮本身是否是一種利益,而是騙這08/17 15:32
2F→: 個行為08/17 15:32
3F→: 舉詐騙的例子只是要解釋那就是騙,而非要說「打炮」08/17 15:33
4F→: 等於「錢」08/17 15:33
5F→: 如果打炮本身可以被利益化的話,那騙炮就是詐欺得利08/17 15:34
6F→: 罪了08/17 15:34
7F→: 我的認知啦騙炮的重點在於騙而不是那個炮,我也不08/17 15:36
8F→: 覺得女人跟人家打炮是什麼損失或付出,但騙人的人通08/17 15:36
9F→: 常目標都是走到打炮這一步,所以說用騙炮最簡單08/17 15:36
10F→: 騙錢的人,一切手段都是為了「錢」,騙炮的人,表08/17 15:37
11F→: 示一切手段都是為了「炮」08/17 15:37
12F→: 如果騙人自己很有錢但不是為了打炮而是為了讓人家08/17 15:37
13F→: 幫你解微積分,那就叫騙「微積分」08/17 15:37
15F→: 我倒覺得是你們搞不清楚騙的定義,不過也沒關係,08/17 15:43
16F→: 反正你們也不是法律專業08/17 15:43
43F→: 也許換成詐欺未遂會比較好理解一點,詐欺未遂並沒08/17 17:23
44F→: 有財產交付,但一樣是騙,我的意思就是,在理解「騙08/17 17:23
45F→: 」這個行為的時候,可以參考一般詐欺取財對於「詐術08/17 17:23
46F→: 」的定義08/17 17:23
50F→: 舉例而言,在動機錯誤的狀況,刑法不出動,因為動08/17 17:26
51F→: 機錯誤涉及太多被害人主觀內心活動,但客觀來說,08/17 17:26
52F→: 它大多情況仍然符合因對方的詐術(或其他行為)而08/17 17:26
53F→: 陷於錯誤的要件08/17 17:26
54F→: 使用詐術性交只是不符合強制性交的概念08/17 17:27
55F→: 不成立強制性交罪08/17 17:27
56F→: 但法院也說,對,是詐術,但不是強制性交08/17 17:28
57F→: 強制性交的違反意願必須強到足以壓制被害人的自由意08/17 17:29
58F→: 志,施詐術性交,被害人當下並沒有喪失自由意志,08/17 17:29
59F→: 自然不會成立強制性交08/17 17:29
60F→: 兩個不要混為一談08/17 17:29
71F→: 這樣應該可以,反正就是如果認為性交本身不會造成女08/17 17:44
72F→: 性利益損害的話,騙炮的可責性就單純只在「騙」這08/17 17:45
73F→: 件事,而我一開始就說是幹譙你「騙」而不是跟幹譙你08/17 17:45
74F→: 跟人家打炮08/17 17:45
82F→: 我們只是單純在討論騙炮的定義,跟實際上到底有沒08/17 18:35
83F→: 有人騙炮已經無關了,如果看不出來是閱讀能力或理08/17 18:36
84F→: 解能力的問題喔08/17 18:36
85F→: 還有你認識的那個律師如果幹到合夥人等級年收沒有08/17 18:38
86F→: 個3、500萬,那應該是他淡泊名利志不在賺錢,而不是08/17 18:38
87F→: 律師賺不到這個數字,我的觀察啦08/17 18:38
91F→: 你們的指教我虛心接受,但我覺得我講的已經很簡單08/17 19:21
92F→: 明瞭了08/17 19:21
93F→: 而且事實上泡泡龍跟我也釐清彼此的意思了,所以你08/17 19:22
94F→: 還有什麼問題?08/17 19:22
101F→: 所以可以個案調整啊,判斷的準則只是一個大方向,08/17 19:39
102F→: 實際上也是要依個案處理08/17 19:39
124F→: 早點認清也是好事,但我比較好奇辣個男律師是誰?搞08/17 14:02
125F→: 不好我也認識,臺北律師圈子很小捏08/17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