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LLD
作者 LLD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3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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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我是說對外國人定義的解釋喔~~這才是我們討論的東西吧11/29 00:50
4F→:更何況,新聞局要改變第十條的解釋,跟個案有什麼關係?11/29 00:51
6F→:他應該是公告說「解釋已經改變」,然後定個過渡條款吧11/29 00:51
8F→:原本的第十條又不限制100%外資11/29 00:52
10F→:哈哈,原來這就是法律人seiku的立法程序啊...11/29 00:53
12F→:還用暗示的咧11/29 00:54
14F→:法律人sieku,能不能先請你說,既然原本的解釋不限制100%外資11/29 00:54
16F→:為什麼新聞局說TVBS實質上是100%外資,就是違法11/29 00:55
18F→:哇 權威來囉....原來解釋性行政規則用暗示的就可以了11/29 00:56
19F→:seiku....應該不是所有的法律人都跟你一樣吧?11/29 00:56
20F推:http://enews.nfa.gov.tw/one-news.asp?NewsNo=534711/29 00:58
21F→:seiku...可憐的你,自打嘴巴了11/29 00:58
24F推:我的連結已經說了:解釋性行政規則也是要「函釋」的11/29 01:03
25F→:而且前後解釋砥觸時,採取對當事人有利的11/29 01:03
26F→:你還真敢說啊....11/29 01:04
2F→:你只舉到「此項」法理,沒有舉到所有的民事法理11/29 00:21
3F→:不要惡逃啦~11/29 00:21
2F推:我要討論的是你衛廣法對外國的定義有沒有違反公司法啊11/29 00:20
3F→:seiku不敢回答了嗎?11/29 00:20
5F→:所以你衛廣法對外國人的定義就違反了公司法的定義,done.11/29 00:27
8F推:你要惡逃也是隨你啦,但你還是沒有證明,主管機關對法律的解釋11/29 00:44
9F→:可以違反其他法律11/29 00:45
12F→:財政路的解釋可以跟戶籍法的不同,那是因為母法的定義就和11/29 00:59
13F→:戶籍法不一樣了。 seiku, 不要混水摸魚喔11/29 00:59
14F→:衛廣法可沒有對外國人下和公司法不同的定義11/29 01:00
16F推:對啊,就是因為母法所得稅法沒有說親屬一定要同一戶籍,11/29 01:28
17F→:所以財政部才不可以多加同一戶籍的減免要件11/29 01:29
18F→:你到底在講什麼..戶籍法規定戶籍,所得稅法減免的規定是11/29 01:30
19F→:「永久共同生活」,根本是不一樣的東西,不同的東西定義當然11/29 01:31
20F→:不一樣11/29 01:32
4F推:你這樣有像到周錫瑋 !!11/29 00:26
1F→:to tobu: 請參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11/26 16:41
2F→:係條例,或去politics看#478111/26 16:42
3F→:pig你又來了..我舉的立法意旨都是公報白紙黑字的,不是我自己11/26 16:46
4F→:的意見,如何有「怎麼說都可以」之說??11/26 16:47
16F→:外資好不好,是政治問題,外資違不違法,是法律問題。11/27 06:08
1F推:港資和中資不同,這是現行的法律規定,不滿意可以修法11/26 16:27
2F→:and 法律未必是用來「擋」人的,只要增加外資經營成本11/26 16:28
3F→:就算有防患外資壟斷市場的功效11/26 16:28
6F→:to thurston: 請參閱前文。11/26 16:39
8F→:to tobu: 請參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11/26 16:41
9F→:係條例,或去politics看#478111/26 16:42
10F→:pig你又來了..我舉的立法意旨都是公報白紙黑字的,不是我自己11/26 16:46
11F→:的意見,如何有「怎麼說都可以」之說??11/26 16:47
18F推:如果你覺得我在硬凹,那應該是講出來我那邊不對啊..11/26 16:54
19F→:不然如果我是對的,那當然你會覺得我通,但是我的解釋是一以11/26 16:54
21F→:貫之的,並沒有「怎麼解釋都通」,對吧?11/26 16:55
22F推:896611/26 17:00
24F推:8966的第四,再沒有我也沒辦法了11/26 17:16
2F→: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七條: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렠11/26 16:37
3F→: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經營之事業同。11/26 16:38
4F→:所以當然也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11/26 16:38
7F→:「除法律另有規定」11/26 17:17
8F→:還有也不覺得那樣就會國不成國,像這麼重要的論述,還是請你11/26 17:17
9F→:發篇文章吧,一句兩句不太懂你要說的是什麼11/26 17:18
13F推:我已經告訴你,外國人投資條例已經說了..看不懂我也沒辦法11/27 06:07
15F推:你還是發文吧 不然我覺得不知道你要表達的是什麼11/27 16:29
5F→:rocwwf指的是倒數45句,因為我修過文..抱歉11/26 16:44
9F→:不過thurston舉的例跟我說的是兩回事,兩審法官位階本不同11/26 17:19
1F推:你應該是說我"堅持立法意旨不對"吧,柯健銘的立法意旨白紙黑字11/19 21:46
2F→:就跟seiku說的不一樣,跟我堅不堅持有什麼關係??11/19 21:46
10F→:我完全同意你的說法,只是要這樣比的話,沒有人比的過陳長文吧11/20 18:37
5F推:那不是我的立法意旨,是柯建銘,當初立法者的意旨11/19 20:01
6F→:所以你說seiku和當初立法者抵觸,誰無效呢??11/19 20:01
8F推:你應該是說我"堅持立法意旨不對"吧,柯健銘的立法意旨白紙黑字11/19 21:46
9F→:就跟seiku說的不一樣,跟我堅不堅持有什麼關係??11/19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