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徵到]2/字_筆_中譯英_writing sample_2000字左
作者: Rady (rady) 看板: translator
標題: [已徵到]2/字_筆_中譯英_writing sample_2000字左
時間: Mon Jan 5 00:56:0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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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工 作 量:約2000字(委任前會確定)
[必]工作報酬:2/一個中文字(無預算或預算過低,都會被直接刪除。*請註明以中文或外文計價。)
[必]涉及語言:中譯英
[必]所屬領域:法律
[必]文件類型:writing sample
[必]截 稿 日:20150107
[必]應徵期限:20150105
[必]聯絡方式:站內信
[必]付費方式:完稿後馬上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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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工作要求:(若未提供請勿刪除)
[選]參考段落:(提供部分段落讓譯者評估難度,若未提供請勿刪除)
[選]試 譯 文
除散落各種稅目之個別防杜條款外,臺灣法制對於實質課稅原
則仍停留在原則性之闡釋,故在稽徵與裁判實務上,實質課稅
原則之解釋與適用往往流於稽徵機關一面之言,租稅法律主義
對於課稅權力之約制相對形骸化。因此,脫法避稅案件引發爭
納雙方爭議源源不絕。稅捐稽徵法於98年於稅捐稽徵法第12
條之1明文規定GAARs 。GAARs施行七年以來,對促進臺灣
的租稅公平有不可磨滅的助益。然GAARs法制之不完備,導致
稅捐稽徵機關動輒適用GAARs,否定納稅義務人減少租稅負擔之規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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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dy (123.194.220.183), 01/06/2015 11:55:02
※ 編輯: Rady (123.194.220.183), 01/06/2015 11:5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