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一方交通號誌故障已刪文
場景:
雲林古坑某閃雙黃燈十字路口,我方閃爍黃燈,對方交通號誌故障。我放慢速度後再往前
行駛後,對方從側面將我方推撞到偏移。
如附圖:紅車為我方,灰車為對方
問題點:
初判表結果判我方七成
1. 雙方皆被判應注意未注意
2. 但對方被寫上無交通號誌 93-1-2
3. 但我方卻未寫有黃燈路權(當初筆錄上有記載)
僅寫未採取安全措施 94-3
對於被判七和對初判表這樣的陳述方式非常不能接受。
申請鑑定的話,警察還會依據初判表再判嗎?是否有地方可以補強再申訴,謝謝...
https://i.imgur.com/OG0PZ2Z.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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