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購買點數,然後以點數換取服務的問題

看板toberich作者 (Fantacy 飯特稀)時間9年前 (2014/09/06 23:01),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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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小弟的公司想推出買本公司點數,然後以點數來換取本公司的相關服務。 其實概念就有點像租漫畫一樣,例如:租一本漫畫10元,租一本小說15元,如 果先預繳1000元,就有優惠可以租1200元的書。只是我想用點數或X幣之類的 詞句來包裝,感覺比較有趣。 不過因為前一陣子數字科技的事件,讓我有點疑慮,所以我就寫信去問了金管會。 前幾天有收到回信,不過毫不意外回信內容官腔官調,讓小弟真的看不太懂,所以 想請問是否有比較了解這方面資訊的版友可以幫我解惑,或指點迷津,告訴我還可 以去哪邊詢問。 先感謝各位撥冗回答。 ============================================== 以下是金管會回信內容: 親愛的pop4pop4先生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案件主旨:請問有關使用網站作為通路,以現金或信用卡購買點數,再以扣取點數 換取服務的相關規定 案件內容: 您好: 因昨天看到這新聞 上櫃數字科技公司 老董、總經理遭起訴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8898418.shtml 才知道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因我們公司有預計以購買點數,然後再以點取換取服務的規畫,不知道需要先了解 哪些法規?或者應該如何去處理?(例如申請銀行的第三方支付服務?) 另外若是像以預付的形式,例如一次服務需50元,但顧客可以先預付500元,然後再 擇期分次使用10次服務,是否也會跟新聞裡的情形類似,或者需要先了解其他法規? 最後是,若真的因不知道有相關規定而不小心誤觸法規,是否有補救措施,例如限期 改善之類的方法? 感謝撥冗回答 主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處理情形: pop4pop4先生您好: 來信敬悉。有關您來信所詢之「點數」及辦理預付形式交易相關事宜,如果係預 先向消費者收取款項,依據交易類型不同,可能涉及之法規規範亦不同。茲說明如下 : 一、如果所發行之「點數」或辦理之預付形式交易同時符合下列二要件,則屬「電子 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所規範之「電子票證」,依該條例第4條規定,須先經本會核准 始得發行電子票證及簽訂特約機構(電子票證相關規範可至本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 文檢索查詢系統」 http://law.banking.gov.tw/Chi/Default.asp 查閱): (一)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 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 (二)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即電子票證之使用得用於支付發行機構以外第三人所 提供之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 二、如果所發行之「點數」或辦理之預付形式交易不符合前開要件,而屬「由發行人 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 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 金額之商品或服務」者,則係屬「禮券」範疇,發行人須依據各行業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所訂定之「○○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 禮券定型化 契約規範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http://www.ey.gov.tw/News4.aspx?n=306E238316B5F61E&csn=68651C4217F75095 查閱,及向各業別所屬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詢)。 三、承上,如果貴公司現行要自行擔任「點數」發行者或辦理預付形式交易,須先釐 清該「點數」或預付形式交易屬前述何類型與所須適用之法規。如屬「電子票證」須 先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相關規範,向本會申請設立專營電子票證機構後, 始得發行;如屬「禮券」,發行人須依據「○○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規定辦理,含以「由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之信 託專戶」、「同業連帶擔保」等方式辦理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等。 謝謝您的來信,並祝平安健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敬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71.32.15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oberich/M.1410015715.A.4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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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先定義我的點數是「禮券」還是「電子票證」,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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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敢確定我應該屬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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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同時符合兩要件很難.所以應該是算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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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7:47, , 4F
其實,你的模式原則上不會有問題,因為你們類似預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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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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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科技問題在於,他扮演第三方中介者,收付電子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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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07:47, , 7F
供大眾交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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