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營利事業項目的問題
不曉得版上各位先進有沒有試過生產能源的創業類別
有些問題想請教...
目前我國有針對企業發展再生能源的相關獎勵政策
(eg:公司投資再生能源設備可享租稅優惠.售電等等...)
而設備最後產出的電力.能源仍會被出售,
所以對於企業而言是投資活動的產出,
會計告訴我,既有此出售行為,必然得開發票給買方,作為報稅的項目
有2個問題請教
1.若公司本業非電力供應業,只是為享賦稅抵減而裝設再生能源設備,
但設備output之電力售予台電,仍屬生產行為,
這樣,我公司需要去變更營利事業項目嗎?
2.若公司以購買土地.房產為投資活動,若按1之邏輯,是否也得去經濟部辦理變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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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創業者
只是家裡的小公司目前業務萎縮,若再找不到新路的話,大可能收掉
但我不想讓它消失,因為它年紀比我大,父親用它養活我們一家...
思考家族成員的職涯,似乎有創業基因存在:
曾祖父開米店;祖母開布莊;大伯父和父親都開公司
但到我這一代大家卻都受雇於人...
之前看一系列富爸爸的作品,我開始思考自己是不是在走回頭路
所以,來到這個版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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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1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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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12:3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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