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 通姦除罪化

看板third-person作者 (=10mm)時間15年前 (2010/11/28 03:2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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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婦女團體發起的,看一下她們的理由,我覺得蠻好的,大家可以去他們的網站逛逛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sign.asp?id=31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這個看似男女平等、毫無差別對待的法條,其原初的立法目的其實是為了懲戒性出軌 女人,民國24年修法後,才被部分婦女團體視為防堵男人外遇、維護已婚女人權益的守護 神。 但我們發現通姦罪根本無法達成其立法目的,存留社會甚至弊端叢生,因此我們強力主張 應該廢除刑法239條,讓婚姻中的情感糾紛回歸民法來解決。理由如下: 一、「抓姦」無法達到「維護婚姻家庭」的立法目的 從立法的目的來看,傳統婚姻強調傳宗接代,女人的性一旦出軌,就是壞了父系家庭的血 脈,因此女人通姦萬萬不被容許,得靠著嚴懲來嚇阻;但時至今日,婚姻強調的是雙方平 等地分享情感,當一方已經無意維繫,另外一方也難以強求。婚姻畢竟不是社會福利,不 能保證締結後就長保安穩,即使是歡樂喜劇《王牌天神》都特意強調,即便是無所不能的 上帝也無法干涉人的自由意志,若想要挽回一段感情,只能靠「贏得」,無法強取。更何 況,在通姦罪的追訴過程,雙方情感往往因為法庭上的相互攻訐而更加支離破碎,抓姦的 結果往往只有毀壞婚姻,很難達到維繫婚姻的效果。 二、「抓姦」圖利徵信社、增加人民非法蒐證的風險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來看,目前很多法官傾向嚴格採證,即便抓到兩人赤身裸體躺在床上, 只要還沒有「辦事」,採不到精液,就難以構成通姦罪。這讓很多奮力抓姦的大老婆,在 徵信社散盡錢財,也不見得能夠取得有力的證據,甚至因為非法蒐證,反被對方提告刑期 更重的妨害秘密罪。因此我們認為,通姦罪存在的結果只是片面圖利徵信社,說得更嚴重 一些,國家法令還誘使人民陷入非法取證的風險。 三、通姦罪造成更多社會問題 過去在討論通姦罪時,辯論軸心似乎總圍繞在「大老婆」與「狐狸精」的刻板想像裏,但 事實上,通姦罪所牽動的故事非常多重,深受其害者不計其數。 多年前有位師大女學生被男教授性侵害,為了避免更多的女學生受害,她勇敢地出面向校 方揭發教授的惡行,不料這位女學生卻因此反遭師母提告通姦罪,在這場荒謬的通姦罪刑 事訴訟裏,由於當時司法人員對於利用權勢性侵的認知不足,以及性侵害在事實舉證上所 遭遇的種種技術性困難,結果女學生最後竟然被判通姦罪有罪,此對女學生之傷害與不公 平,實不難想像。也有婚外情的第三者被情人暴力對待,卻因害怕被告通姦罪一再隱忍, 直到被打到遍體鱗傷才求助。婚外性到底有沒有錯,不同處境應給予不同評價,如果只是 刑法的一刀切入,讓不同處境的所有人一起陷落、痛苦,通姦罪不但無助於提升婚姻與愛 情的品質,反而製造更多問題。 四、建構平等親密關係,從廢除通姦罪開始 台灣社會依舊鼓勵男人從事性探索,卻往往片面要求女人守住貞操,相關研究發現,相較 於出軌的男性,涉入婚外性的女人往往被施以更為嚴苛的責罰。為了兩性平權,以及建構 成年人的平等親密關係,我們認為廢除通姦罪是重大的一步!廢除通姦罪後,婚姻的雙方 也被迫以更自省的方式面對兩人的情感,如果真的發生婚外情,也逼使當事人以更務實角 度面對婚姻存續的必要性,以及婚姻結束後的財產分配與子女撫養問題。平等親密的婚姻 ,得靠著雙方持續相互取悅,而不是用一張紙、一條刑法,就能框住對方的情感與身體。 婚外性不是犯罪,成年人的情感糾紛應由成年人和平理性的解決,國家警察不該被當成抓 姦打手!請連署支持我們的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 **我想了解更多: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topics_list.asp?atype=I0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5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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