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申報扶養奶奶
目前奶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今年欲申辦扶養,但因目前已婚,須與先生合併申報(先生收入較高/有婚前不動產)
查過辦法,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
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
二、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三、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四、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五、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符合第五款的納稅義務人,故想詢問,若以我本人為納稅義務人(與先生合併申報),是
否還是會將先生所得/不動產也一併計算在內,而影響奶奶的津貼資格?
(若單純以我自己一人的所得是一定不會有影響)
目前已問過區公所/新北市社會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答案都不太一樣......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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