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貸利息認定問題
大家好,
小弟於106年九月購入目前自住房,但當時是用家中的舊房子貸款來付清目前住的房子。
目前住的這間所有權是我,我老婆設籍,目前無貸款。
舊房子所有權是我爸,我有設籍,當初約2x年前的購屋貸款早以繳清,後來為了買目前自
住的房才再貸,貸款人是我,我父親為提供擔保品人,貸款的項目名稱在網銀上顯示的是
房屋貸款,且該筆貸款利息支出在申報時兩年皆可由系統自行帶入,不是手動輸入。
今年為了申請育嬰津貼,才被告知此項不能列入,原因是認定該房貸不是此次購買新屋的
貸款,而是舊屋「增貸」,而且該房屋所有權人非我申報撫養的人裡面。
但因父親已退休,有退休金收入,非無謀生能力不符合撫養資格,申報進去也是增加我税
的負擔。而且該筆貸款提撥下來也就轉入建設公司的帳戶(非總金額,先前已付簽約金之
類的部分金額)
想請問有沒有版友也是遇到相同情形?不知道如何解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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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我再跟國稅局討論看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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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跟育嬰津貼無關XDD
其實我覺得是不是也跟承辦人不同有關係?因為去年申報的時候有要補稅(因撫養岳母的
存款利息收入沒有報到),當時補稅單上是有調整我的利息支出金額(因與儲蓄扣除額不
能同時申報)但沒有完全刪除,所以當時沒有特別去處理(我的認知是國稅局的人有看到
,也認定可以算)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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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哦!我再看一下規定再試算看看,謝謝!
※ 編輯: BusterX (101.14.194.37 臺灣), 08/16/2019 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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