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可否使用自然人憑證申報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想請教各位前輩,若是去年度於外匯交易有匯損時
可否直接使用網路報稅系統列舉財產交易損失的部分
目前試著在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中鍵入匯損的部分,但得到的結果是:
蕭舜中的財產交易損失: xxxxx元
採合併及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為:0元[目前採用本式]
採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為:0元
採本人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為:0元
目前想到除了軟體的問題外,不能扣除的是否因為我目前採用的方式是標準扣除額的關係呢?
(目前列舉扣除額的確低於標準扣除額,但照理說這部分跟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應該
是分開的事情才對),還是因為同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的關係呢(利息收入應該不算)
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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