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未成年子女撤銷贈與

看板tax作者 (紅土芽莊單品香)時間6年前 (2018/03/09 09:18), 編輯推噓1(2117)
留言20則, 4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各位版友好 兩年前我用我與太太的名義贈與孩子金錢 我是孩子帳戶被授權人,兩年後我想把這筆錢用撤銷贈與的方式回到我與太太名下 但我將上述要進行的動作詢問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卻告訴我撤銷贈與需要有法定原因 如民法上的遺棄、侵害等。孩子年齡為幼稚園 承辦人表示如果執行上述動作將會以一年度的贈與額度後計算如果有超過就要繳納贈與稅 我的憑證就是兩年前我與太太的匯款水單 我有個疑問,我難道不能單純的將金錢在小孩親屬間互轉嗎? 這個問題又牽涉到當時銀行給予的錯誤訊息,銀行都要新業績不要舊客戶 所以理專姑情我們用小朋友開戶再用父母雙方去贈與,如果匯回在撤銷就好 但這個帳戶實際上我還是實際擁有者,但現在就是單純不想跟這銀行往來也不想繼續放 我跟承辦通完電話後覺得當初不應該這樣去動作,覺得好複雜 以上 謝謝 -- 在世界末日之前,請允許我再點一杯伏特加+萊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4.108.1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520558337.A.EDF.html

03/09 11:54, 6年前 , 1F
撤銷要符合民法416、417。贈與後就是子女的特有財產,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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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民法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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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1:49, 6年前 , 3F
去另一間銀行用小朋友的名子開戶,將錢轉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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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1:49, 6年前 , 4F
或直接由小朋友將錢再贈與給父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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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2:41, 6年前 , 5F
簡言之,弄假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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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7條意旨,未成年子女因贈與取得之財產,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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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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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按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意旨,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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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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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件如果沒有民法第416條、第417條撤銷贈與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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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2:47, 6年前 , 11F
的話,照法律的話,應該很難再將未成年子女贈與給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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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動產比不動產好處理多了,只要沒人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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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被國稅局查到的話,前面講的一堆東西在實務上沒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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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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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9:13, 6年前 , 16F
真的!!理專就是理專,千萬別問稅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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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9:13, 6年前 , 17F
真的是學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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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6:57, 6年前 , 18F
還是要注意贈與人每年220萬贈與稅免稅額,以防日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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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6:57, 6年前 , 19F
稅局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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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8:53, 6年前 , 20F
是,進退兩難。贈回220餘數還是在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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