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賃稅遲繳問題

看板tax作者 (嗯)時間6年前 (2018/01/16 12:38), 編輯推噓2(205)
留言7則, 3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我們的自用住宅去年4月開始租給公司,談好租金3萬含稅 昨天收到房客寄來4-12月共9張的租賃稅(應該是吧)繳款單,通通都過期了 今天去繳 除了最後一個月只過期幾天,滯納金60元,其他8張都是上限15%=450 多的滯納金共3660元 因為是他晚寄 所以我們請房客負擔這3660元 結果房客傳來一段,說銀行搞錯了,就沒後續(房客很忙,常常只講一兩句就沒回了) 「加計滯納利息之規定: 2.自動補繳稅款利息之加計: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 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 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漏報、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 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款,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 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稽徵。」但免加徵 滯納金。稅捐稽徵機關為便利納稅人自動補繳所漏稅款,印有自動補報專用繳款書,供納 稅義務人取用,惟繳款人應於「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蓋章欄」蓋章證明。」 我查了一下,難道房客的意思是說應該是用補報利息來算,而不用滯納金嗎? 因為沒有租給公司的經驗,所以想請問 銀行真的搞錯了嗎?? 另外 1.房客是否應要給我們扣繳憑單? 2.補充保費會在何時繳? 謝謝! 附上其中一個月的繳款單 https://i.imgur.com/e0hWrzD.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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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12:53, 6年前 , 1F
扣繳義務人是房客公司,沒先扣起來繳,罰是罰房客公司
01/16 12:53, 1F

01/16 12:53, 6年前 , 2F
。(他印的繳款書沒有勾自動補繳,所以銀行端就會加計
01/16 12:53, 2F

01/16 12:53, 6年前 , 3F
滯納金)
01/16 12:53, 3F

01/17 05:38, 6年前 , 4F
他繳款書是自動補報補繳沒錯,但要蓋他們公司大小章,
01/17 05:38, 4F

01/17 05:38, 6年前 , 5F
這樣只會有利息,不會有滯納金
01/17 05:38, 5F

01/17 05:39, 6年前 , 6F
補充保費是給付房租的次月底之前繳納,可延期15日
01/17 05:39, 6F

01/20 00:27, 6年前 , 7F
請問自動補報事後補蓋大小章,滯納金能追回來嗎?
01/20 00:27,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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