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過世後才配發獎金的所得稅及罰鍰問題

看板tax作者 (西瓜)時間7年前 (2017/01/24 23:12), 編輯推噓6(6043)
留言49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晚安: 想要請問一個關於人身故後才配發的獎金的遺產稅、所得稅的問題。 我的情況是父親於前年2015四月因病辦理退休,同年2015八月過世, 同年已將所有財產清點繳納遺產稅並辦理繼承完畢。 但因當年1-3月仍在公司任職,故隔年2016年初時原任職公司通知有一筆獎金, 繼承應領獎金當時也繳納遺產稅完畢,但因我及家人非相關領域, 當時沒有該筆獎金應另納所得稅的觀念。 我家的所得稅申報之前是由我跟我姐各自申報個人,父親併同母親由父親申報, 2016年五月申報2015年所得稅時改由我母親利用國稅局的軟體透過網路自行申報, 但無論是我母親或是我跟我姐的申報項都沒有列入這筆獎金, 我們也沒有發覺有什麼不對(獎金我們講好是由我姐繼承), 報稅時間過了也沒有接獲任何形式的通知或告知。 後來在2016年底時我媽跑去國稅局排隊領月曆, 不知道為什麼突然覺得是不是有甚麼稅漏報, 主動跑去國稅局櫃台調查,才發現原來該筆獎金除了遺產稅,也要繳所得稅... 經詢問認識的代書確認該繳後,我們也立即將稅額補上, 但問題就出在除了補稅,我們另外被開了一張稅額20%的罰鍰。 因我們覺得過去幾十年來不曾漏過一毛錢的稅, 只是因為不知道非惡意逃漏稅,故不能接受罰鍰, 於是擬具訴願書提起訴願。 這幾天國稅局地方分局不停的撥電話要我們撤案, 強調他們的權限最多罰鍰打八折。 我們就重申訴願的理由,主張我們確實不知道繳過遺產稅 還要再繳所得稅,且政府機關連線應該知道納稅義務人已身故, (戶政機關有通知我們要去除戶) 自報稅日過後也沒有任何通知或勸導單, 甚或還是我們主動去了解才知道尚有欠稅並被裁罰... 對方則是不停地跳針說他們在很多公共媒體上都有宣導阿blahblah... 結論還是罰鍰打八折要我們撤案,兼恐嚇我們等到訴願書到上級後就是全額了等等... 目前我跟家人討論結果是不撤案,等訴願到上級機關後 看上級機關怎麼回應再來思考怎麼應對。 想請問各位先進,這種情況我還能有甚麼方法可以救濟, 或是真的應該聽他們的鼻子摸一摸繳了八折的罰鍰呢? 非常感謝。 -- 補充:漏繳的所得稅已全數補繳,我們氣不過的是報稅日都過了半年, 沒有任何主動的通知或勸導,還要我們主動去問才知道還順便裁罰... 如果今天不是我娘不知道怎樣去查,是不是要等到強制執行時我們才會知道? 稅務機關可以這樣都不通知,自己算罰鍰算很開心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93.2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85270760.A.B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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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似乎地方稅(如房屋稅地價稅)這類的拼命在輔導,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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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沒有輔導就是政府的錯,國稅體系的反倒認為民眾漏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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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的錯,罰款不手軟,或許是核定制和申報制的差別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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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本就不以故意為原則,稅務員掌握違法事實,只能依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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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罰,不然是稅務員有問題。一般人就不要期待訴願會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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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12:30, , 6F
獎金發放的年度?2016年還是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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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13:08, , 7F
漏稅額超過10萬是吧,請問在令堂去詢問,到請補繳稅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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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這段時間,國稅局曾經發函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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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沒有,似乎應依稅稽法48-1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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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10萬那句刪掉。 依倍數參考表,為何是罰0.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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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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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有催報制度,綜所稅沒有。所得稅法79條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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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會找醫生,上法院會找律師,要自行應付國稅局就不要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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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稅法可以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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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收付實現制,106年初領的獎金本就不會出現在105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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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等申報106年綜所稅,國稅局從公司的扣繳憑單掌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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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報綜所才會開罰。以上民國改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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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業有專攻,不懂稅法沒關係,但記得要懂得"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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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是屬於過失罰~"應注意而未注意"才產生的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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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21:17, , 20F
如果那筆獎金屬應報遺產稅範圍,在所得稅應該免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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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獎金是2016年初領到,但被罰的是2015年度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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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發2015工作3個月產生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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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五月申報2015的所得,我也不是太清楚這樣獎金算2016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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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015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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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稅額超過十萬,沒有任何發函通知或調查,純粹是我娘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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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哪來的感應去查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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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22:04, , 27F
再補充,遺產稅有找認識的代書處理,但獎金是前稅都結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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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22:05, , 28F
又發的,而且領取一定要先扣遺產稅,就沒有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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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10:17, , 29F
再看一次你的問題,你父親2015/1-3月所得,由你母親2016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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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沒問題,系統會自動跳出。至於2016年初的那筆獎金,本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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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2015的所得,當然不用在2016年申報。但是你父親回老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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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獎金也不是他的所得,而是他的遺產(債權),所以應該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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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綜所稅課稅範圍。但並不是因為有課到遺產稅就免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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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你父親2015/1-3月的所得,就同屬綜所稅跟遺產稅的課稅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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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如果他死亡前沒有花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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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文章「母親自行申報2015年的所得稅」,所以父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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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3月的薪資沒有和母親合併申報嗎?被罰的應該是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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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父親2015年1-3月的薪資所得吧!2016年才領到的獎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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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死亡時遺留的債權,屬遺產而非所得喔!而且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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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得要今年5月才申報!另外當初申報2015年所得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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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親已過世,所以要另外準備除戶謄本之類的證明才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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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父親所得,無法由母親合併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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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10:21, , 43F
這樣應該是o大說得比較正確,那今年我們有需要再去申報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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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獎金所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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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得那部分就只能去爭取看看自行補繳且未受調查能不能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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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09:44, , 47F
2016才領的獎金,屬於父親過世時遺留的債權,只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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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不算他的所得,不用報所得稅,不過建議你再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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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09:44, , 49F
國稅局承辦人員確認清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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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Xsxek6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