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增值稅(分次移轉)

看板tax作者 (yqkmc)時間7年前 (2016/10/12 12:36), 7年前編輯推噓5(5013)
留言18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家族有塊地 持分情形特殊 稍簡述如下: 原持分係 爺爺+家父+叔叔A (民國60年代之事) 爺爺過世後 他的持分由叔叔們B+C+D繼承 (民國90年代之事) 最近叔叔A欠債導致他的持分部份被法拍 其他共有人都有收到通知 討論的結果是 不願落入外人手裡(擔心日後需變賣會麻煩) 但是大家也沒財力去吃下這部份持分 接著有個家族交情深厚的好友E知道此事 願意出資購下這塊地 大家都覺得這樣還蠻圓滿的 就我所知 最後是第四拍 由好友E出資 以家父名義優先承購 去買下這塊地 再來就是家父要移轉這塊地給E所遇到的問題 因為理解錯誤 土地增值稅有點失算 叔叔A持分a部份的土增稅 應由法拍款償還 這部份ok 然後這a部份再買賣移轉給好友E 家父應當再負擔增值稅--法拍時至今的增值部份 原先的規劃是這樣 但目前家父的持分變成 新增的a加上原有的b (a=b) 雖要移轉a而已 但是稅務局認定的移轉變成是(a+b)/2 所以增值稅變成 a/2部份 從法拍至今的增值 b/2部份 從民國60年代至今的增值 也就是後者 產生了大額的增值稅 讓我們家煩惱不已 如果當初是以別的共有人叔叔C D E去優先承購 就不會遇到這問題 (因為他們的持分是民國90年代起增值) 但是千金難買早知道 請問可還有別的辦法可以解套??? 先謝謝願意回答的朋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166.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76246983.A.3DC.html ※ 編輯: yqkmc (1.174.166.95), 10/12/2016 12:58:41

10/12 20:10, , 1F
你爸的土地謄本應該有兩個前次例如60年11月,權利範圍b
10/12 20:10, 1F

10/12 20:12, , 2F
105年9月,權利範圍a,報稅時用105年9月的那一部分去報即可
10/12 20:12, 2F

10/12 20:13, , 3F
稅務局不會強制你選擇先用哪一個
10/12 20:13, 3F

10/12 21:55, , 4F
同上,可自選前次移轉現值。
10/12 21:55, 4F

10/12 22:10, , 5F
推SBK!!最佳解~
10/12 22:10, 5F
謄本的確有兩次移轉 真的可以自選嗎 明天再詢問稅務局 如果能自選就太理想了 先謝謝大家了 ※ 編輯: yqkmc (223.138.251.47), 10/12/2016 22:56:38

10/12 23:18, , 6F
但房地合一稅這一塊要注意資金流程就是了,怕國稅局會
10/12 23:18, 6F

10/12 23:18, , 7F
刁難。當然在法拍前借款的整個流程及法律行為就要做好
10/12 23:18, 7F

10/12 23:18, , 8F
了。
10/12 23:18, 8F
沒想到還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現在想似乎有點太晚了XD 但還是需要研究一下 謝謝您的提醒 ※ 編輯: yqkmc (1.174.166.95), 10/13/2016 01:13:54

10/13 01:13, , 9F
a部份如果有全部移轉掉是可以指定前次的
10/13 01:13, 9F
請問如果要自行指定移轉現值 是申報時直接可自行勾選 或是必須要有什麼前提或要件嗎? 因為詢問原開單的稅務局(在外地) 原先是說不行 後來在告知法拍的狀況後 才說可以 但需寫申請書(類似申復請其重新核定 因已開單)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且請我申請書寫得越詳細越好 (這部分我不曉得需交待到什麼樣的程度) 再來有打去 本地的稅務局分局 承辦斬釘截鐵說不能自行指定orz 不死心 再打去本地的稅務局總局 承辦說可以 而且很簡單 附買賣契約書即可 感覺好像標準不一 有點無所適從 (當然我知還是需以原開單承辦意見為主) 只是看版友的推文 還以為很單純 只要檢附土地謄本(上看出得有民60年持分b 後有民105年持分a) 移轉他人的持分只要恰等於a 便可自由指定以105年那段核稅 有需要再檢附法拍等等文件 並交待來龍去脈嗎? 且交待這些會不會反而給自己找麻煩? (電話中有聽到 以家父當人頭 買這塊地...之話語云云 心中不免有所疑問 標得土地後 馬上再移轉他人 這樣有什麼逃稅嫌疑嗎 被認定為人頭 後續會有什麼問題嗎 不知是否我多慮@@...) ※ 編輯: yqkmc (117.56.241.193), 10/13/2016 13:08:06

10/13 18:10, , 10F
如果一開始找個有經驗的地政士規劃處理的話,應該就
10/13 18:10, 10F

10/13 18:10, , 11F
不會有這麼多的波折了。
10/13 18:10, 11F
實不相瞞 有請代書 是家父友人 也不知為何後來變成這樣 不願多問怕誤會在追究什麼 心生嫌隙就不好了 身為晚輩還可上網求助 能解決處理圓滿就好

10/13 18:34, , 12F
方案1,就送更正申請書去,承辦人咬死說不行就叫他出公文
10/13 18:34, 12F

10/13 18:34, , 13F
駁回然後打行政救濟
10/13 18:34, 13F

10/13 18:35, , 14F
方案2,撤案,然後重新送一份新的有選擇前次的案子進去在
10/13 18:35, 14F

10/13 18:35, , 15F
核定一次
10/13 18:35, 15F
用方案1更正是可以 只是申請書我自己有疑慮(為何好像需要切結什麼的感覺) 不然討論到最後承辦是蠻客氣的 應該也會讓我更正

10/13 19:10, , 16F
實在很好奇,是哪個地方稅務局說不行
10/13 19:10, 16F

10/13 19:12, , 17F
代書用網路申報,想用哪個前次就用哪個
10/13 19:12, 17F

10/13 19:12, , 18F
根本不須說明理由
10/13 19:12, 18F
我也以為不用說明理由... 但是哪個稅務局就不談了 不想為難承辦^^" 也許只是因為案件量及經驗不夠 沒遇過我們這種案例 我們再考慮幾天 如果對更正還有疑慮的話 也許照上面a大方案2撤案重送看看 再補充自行查到函釋 (分次取得土地後1次或分次移轉核算增值稅釋疑) https://goo.gl/4NxNxW 截錄其中(二)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就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後再分次移轉, 如經查明確認其移轉之持分係在何時取得及取得時之移轉現值, 應以移轉各該持分之原地價認定。 至分別確認移轉持分之原地價有困難時,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之。 猜想是否是依此函釋需檢附資料自行舉證.. ※ 編輯: yqkmc (1.174.166.95), 10/13/2016 23:50:13 ※ 編輯: yqkmc (1.174.166.95), 10/13/2016 23: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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