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奢侈稅 贈與 共同持有問題

看板tax作者 (拱手河山討你歡)時間9年前 (2015/05/01 05:07), 9年前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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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 贈與 自用住宅 共同持有相關問題請版友解惑 女方102/6 名下購入一間套房,男方名下無房 女方和男方(非夫妻關係)103/5購入共同持有公寓(自住) 女方於103/9辦理自用住宅且入籍公寓 現在男方與女方想換大房(還是非夫妻), 但因金費不足需賣掉公寓才有頭期款,男方女方預計年底結婚 1. 如此是否女方會被課公寓售出總價一半的奢侈稅? 2. 若,女方將共同持有之公寓無償贈與男方(104/5)後(公告現值不超過220萬),並 且男方辦理自用住宅以及入籍,是否於104/06由男方賣出持有之一整戶自用住宅公寓男方 不會 被課到奢侈稅? 2.1 若,104/5由男方購入新屋(舊公寓如上述之104/6賣掉),並於三個月內辦理自住與 入籍,男方不會被課以奢侈稅? 2.2 且,上述種種動作,女方不會被國稅局認定規避奢侈稅遭追討? 3. 若,女方於104/5將102/6購入之套房無償贈與母親後(公告現值不會超過220萬),是 否104/6賣出與男方共同持有的公寓,由男方購入新屋,男女雙方都不會被課以奢侈稅? 3.1 男方是否須辦理共同持有之舊公寓自住與入籍後,再賣掉?(可是只有0.5戶?) 3.2 女方是否會被國稅局認定3之行為規避奢侈稅進行追討? 4. 若2與3都能免除奢侈稅,那種方式比較保險? 4.1 自己再多研究一下,應該2跟3都是可以的做法,只是3因為小套房贈與後,沒有銷售 事實,國稅局查無,但其實女方贈與名下套房,並且賣出公寓,還是查得出來,所以風險 其實無異,請問這樣的認知是正確的嗎? 4.2 但其實就個人來說,應該會選2,男女雙方預計結婚了,不是他人? 小老百姓買房子好難,共同持有前完全沒想到之後遇到換屋會有奢侈稅的問題,懇請各位 協助解惑! 謝謝各位版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31.1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30428021.A.DB1.html ※ 編輯: speranza53 (1.171.31.148), 05/01/2015 05:10:43 ※ 編輯: speranza53 (1.171.31.148), 05/01/2015 05:12:33 ※ 編輯: speranza53 (1.171.31.148), 05/01/2015 06:09:10 ※ 編輯: speranza53 (1.171.31.148), 05/01/2015 06:12:53

05/01 11:47, , 1F
有可能會被認為以贈與方式先轉手,來規避特銷稅。
05/01 11:47, 1F

05/01 11:50, , 2F
先想想你們的實際目的就是為了規避特銷稅。
05/01 11:50,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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