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簽約金問題

看板tax作者 (隨你)時間10年前 (2014/06/16 16:5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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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公司簽訂一年期契約 期間為今年6月1日到明年5月31日止 簽約金已經於今年4月預扣5%所得稅 還有健保2%補充保費 之後入我的帳戶 不過我後來因故於簽約期限開始前就離職 跑流程時要還原先給的那筆簽約金 請問 這樣算違約還是返還? 是要依當時簽訂契約所訂嗎? 是不是如果契約有註明是返還就可以扣除這筆所得跟所得稅嗎? 假如契約沒明文規定 要怎麼認定? 我看過財政部 72/09/12 台財稅第 36469 號 它的意思好像是契約期間離職 請問我在契約還沒生效之前就離職 也適用這個函釋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20.22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ax/M.1402909059.A.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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