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 705 號:捐贈土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5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5 號 【捐贈土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案】
解釋公佈日期: 民國 101年11月21日
解釋爭點: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九十六年二月
七日、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發佈之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
二四六四號、第0九三0四五一四三二號、第0九四0四五
000七0號、第0九五0四五0七六八0號、第0九六0
四五0四八五0號、第0九七0四五一0五三0號令,所釋
示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
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
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部分,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
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不予援用。
理由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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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前大法官都是在星期五作成解釋, 這號解釋很罕見的是
在星期三作成.
2. 大法官會宣告這些函釋違憲我有點驚訝, 我認為捐地節稅
是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2 項能不能類推適用至同法第 17
條、以及如無實際成本資料, 要如何推計成本; 前者是稅
法解釋適用的問題, 後者是推計標準如何決定的問題.
3. 或許財政部可以考慮把捐地節稅如何核實認定成本、如何
推計成本, 連同證所稅成本核實、推計全部放到查核準則,
然後再把查核準則改個名字(把「營利事業」拿掉),
或許可以藉由所得稅法第 80 條第 5 項偷渡 :p
(不過這方式只治標--依法課稅原則, 不治本--量能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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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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