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 705 號:捐贈土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

看板tax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1年前 (2012/11/21 23:36),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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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5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05 號 【捐贈土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案】 解釋公佈日期: 民國 101年11月21日 解釋爭點: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九十六年二月 七日、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發佈之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 二四六四號、第0九三0四五一四三二號、第0九四0四五 000七0號、第0九五0四五0七六八0號、第0九六0 四五0四八五0號、第0九七0四五一0五三0號令,所釋 示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 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 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部分,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 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不予援用。 理由書(略) ===== 1. 以前大法官都是在星期五作成解釋, 這號解釋很罕見的是 在星期三作成. 2. 大法官會宣告這些函釋違憲我有點驚訝, 我認為捐地節稅 是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2 項能不能類推適用至同法第 17 條、以及如無實際成本資料, 要如何推計成本; 前者是稅 法解釋適用的問題, 後者是推計標準如何決定的問題. 3. 或許財政部可以考慮把捐地節稅如何核實認定成本、如何 推計成本, 連同證所稅成本核實、推計全部放到查核準則, 然後再把查核準則改個名字(把「營利事業」拿掉), 或許可以藉由所得稅法第 80 條第 5 項偷渡 :p (不過這方式只治標--依法課稅原則, 不治本--量能課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16.134

11/22 00:45, , 1F
看來是對授權明確性的要求逐漸提高,或許該檢討以法律明定
11/22 00:45, 1F

11/22 17:19, , 2F
稅務員越來越不能便宜行事.....哈
11/22 17:19, 2F

11/24 21:21, , 3F
沒關係..捐贈前可以先要求自行賤價
11/24 21:21,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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