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看板tax作者 (How are you!)時間11年前 (2012/09/13 12:48),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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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繼承人名下的房屋(含土地),屬於先人贈與,但之後的房貸均由被繼承人與配偶 努力還清,這樣有機會主張這部份的屬於非繼承財產,而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爭取嘛 謝謝! 民法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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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太懂 你是說,被繼承人生前受贈的房屋,附有貸款。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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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是由被繼承人及配偶用勞力所得去清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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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的用1030-1,配偶幫忙付的用1030-2,都可以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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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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