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屋租賃契約內的稅金條款
房屋租賃契約內有2條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
,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甲乙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現在要申報所得稅,所以想報上房屋租金
已經爬過文,也知道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我從去年4月開始每月繳交12000, 加上停車費3500,及車位管理費650,目前還居住中
1. 契約書上只有12000租金,停車費沒有另立約,申報金額是否為12000x9=108000
停車費與管理費因無契約,儘管簽收上面有16150金額也不能以此申報嗎?
2. 住所為頂樓加蓋, 該棟建築12樓, 契約立13樓, 應該是違建, 若房東不給申報
我可以如何應對?
3. 契約內第十六條的意思是房東(甲方)有權向我收取稅金而我不得異議嗎?
若他從押金內去抵扣我(乙方)也不得異議嗎?
會不會我申報完節省下來的稅金,其實還不夠去支付該補貼給房東的稅金呢?
因為是第一次拿房租來申報,在台北租房3年, 每年繳交房租10幾萬
今年得知可申報節稅,上此發問,還請不吝指教^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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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91.229
※ 編輯: migu 來自: 115.43.91.229 (05/21 04:03)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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