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所得稅疑問
大家好:
關於今年個人綜所稅申報有些問題想請教大家,請大家協助喔!!
關於我的去年總收入我的算法如下:
1.民國99年12月~民國100年11月薪資
(99年12月薪資為100年1月入帳,所以有納入,
而100年12月薪資為101年1月入帳,所以我沒納入。)
PS.薪資部分皆包含伙食費、交通費等收入,
以及勞健保及其他等雜支扣除項目。
2.民國99年年終獎金為100年1月入帳,固有納入。(收到時已經扣稅5%)
3.民國100年端午、中秋獎金
4.民國100年各項福利金
==> 因此我民國100年總收入=1+2+3+4,我暫稱呼為A。
而我今年收到的所得稅扣繳憑單中有下列項目:
1.薪資(代碼50)
2.其他(代碼92)
3.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代碼91)
==> 因此我民國100年需繳稅項目=1+2+3,我暫稱呼為B好了。
重點來了!!
我的總收入A部分,不管我怎麼算就是達不到需繳稅項目收入B的部分,
而且我99年度的年終獎金收到時都已經扣稅5%,照理說不需要再交一次稅,
為何又納入了呢?
又請問我總收入A部分各細向算法有正確嗎?我怎算都無法達到需扣稅額度B呀!
以上問題請大家協助喔!!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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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婚姻是愛情的墳墓...
那沒有墳墓的愛情....
不就死無葬身之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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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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