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若算資遣費為所得該如何主張?

看板tax作者 (linkleg)時間12年前 (2012/04/08 22:59), 編輯推噓4(401)
留言5則, 3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男友公司因經營不順於去年三月資遣 勞保局那邊也有被資遣的資料 但今年收到所得時卻把這些資遣費(15k)算進所得裡 導致要被課到稅 而男友公司也不存在了 請問大家 像這種情形的話 是應該要怎麼主張呢? 應該退職所得在< 16.1萬*年資下 不予課稅 想再請各位先進給予指導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68.129

04/09 00:48, , 1F
資遣費是退職所得的一種沒錯阿...
04/09 00:48, 1F
※ 編輯: linkleg 來自: 114.37.44.193 (04/09 01:15)

04/09 10:00, , 2F
直接打電話給國稅局反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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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0:13, , 3F
另外,是16.9萬元才對 不是16.1萬
04/09 10:13, 3F

08/29 20:19, 4年前 , 4F
請問如果公司給的資遣費優於勞基法,如果超過勞基法部
08/29 20:19, 4F

08/29 20:19, 4年前 , 5F
分,是否要報稅(如果全部低於退職所得)
08/29 20:19, 5F
文章代碼(AID): #1FWQVQtU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