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 698 號解釋-黃茂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看板tax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2年前 (2012/03/23 22:56),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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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茂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最後兩段的感慨, 如果財政部聽得進去, 而且願意照作, 真的會是中華民國法治之幸: 「與其他法律相比,關於稅捐法,人民更需要法之安定性的保障, 以便可以在稅捐法的基礎上,從事能夠預見其效力之經濟活動 的規劃,包括是否投資及如何營運。稅捐法的制定與執行,國 家與人民間有利益衝突,所以國家機關更應守住:嚴以律己, 寬以律人的處世原則。當法律(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的規定,由於經濟活動之發展而脫節時,相關機關應儘速 修法謀求亡羊補牢,而不適合放著有漏洞之法律快三十六年不 管,而要人民對於因該漏洞而發生之稅收的損失負責:補稅、 處罰。」 「要力爭上游,成為有競爭力之經濟體,以避免與競爭國家相比, 越落後越遠,政府最容易辦到的是:對於存在已久之此種稅捐 法規,理性的力求合理化;不要以國家無錯,錯在人民想鑽法 律漏洞來面對。否則,總是錯在人民的施政氛圍,一天不能消 除,在先聖先賢:「危邦不入,亂邦不居」的昭示底下,就不 要疑惑:為何事業稍有成就之企業家,總是移民到關於所得稅 之課稅範圍,採全球主義的國家,以致其在中華民國取得之所 得,除了要向中華民國繳稅外,還要向外國繳稅,或不繳稅, 而甘冒被其持有綠卡的國家,補稅或甚至抓進牢房的危險。 」 釋字 698 號解釋在這裡: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9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1.191.138

03/23 23:39, , 1F
推(默)
03/23 23:39, 1F

03/24 01:14, , 2F
似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3有違......
03/24 01:14, 2F

03/24 11:09, , 3F
這個案子的苦主又是被檢舉的 (又有人賺到480萬)
03/24 11:09, 3F
※ 編輯: hippotsai 來自: 140.123.194.149 (03/24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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