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稅
遇到了一些狀況所以想上來請教一下
我有一項樂器零件之前寄美國免費維修,修畢後於日前送回,
卻被按 "維修價值與運費"課徵進口稅與營業稅,
但我看關稅法施行細則寫第20條此類貨物復運進口免稅。
進口發票是寫
項目描述 金額
保固維修價值$X $0
運費 $Y
然後我的稅基被判為X+Y!?
寫信問了關稅局跟快遞公司
他們說這纇貨物即使在寄出時已註明Repair
應該要由收件人在收件前先告知快遞公司改採書面審查
但像我這次因為快遞公司未注意到這是維修品而採簡易申報
因此無法退稅
我想問一下這到底是真的無法退or只是程序會很麻煩?
收件人怎麼會知道在貨物已註明維修的情況下還要另外再特地通知快遞公司?
更誇張的是
後來又打來跟我說我的情況可能會被要求按貨物原售價課稅,也就是我要再補稅
因此"建議"我趕快撤銷這個申訴案
我覺得很奇怪,既然前面講無法退稅,現在又告訴我可能會補稅!?
因此想問一下大家的意見
謝謝
請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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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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