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無老闆要求受雇律師簽合夥契約??

看板tax作者 (絕望也只能繼續走下去)時間14年前 (2010/04/01 02:02),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本文轉錄自 Lawyer 看板] 作者: jack520 (絕望也只能繼續走下去) 看板: Lawyer 標題: [問題] 有無老闆要求受雇律師簽合夥契約?? 時間: Wed Mar 31 14:30:40 2010 我是實習結束剛受雇半年左右的律師,今天突然接到老闆要求說簽合夥契約 契約內容為甲乙丙丁共四人(我是丁,其他三個是老闆), 一、業務所得均歸事務所收益為甲乙丙丁四人共有 二、稅捐機關對於業務所得核課之稅金,無論對何人核課,均依照 甲乙各百分之四十七、丙方百分之五、丁方百分之一分擔,並向稅捐機關報備。 老闆跟我說簽這個約只有好處並沒有任何壞處,如果要補稅事務所會負擔,退稅則會 依比例退給我,各位道長有遇到類似的問題嗎? 簽這個約有什麼實質的好處或風險嗎? 這樣子薪資所得跟執行業務所得要分開報嗎?如果分開報不會矛盾嗎? 又是合夥人有領有薪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127.136

03/31 14:53,
當然不能簽呀 如果實際上你們並未按此比例分配利潤
03/31 14:53

03/31 14:54,
那會有涉及違反商業會計法跟稅捐稽徵法的刑責問題
03/31 14:54

03/31 14:58,
很多事務所的假合夥就是這樣來的,請小心。
03/31 14:58

03/31 15:00,
你的薪水有整體收益的百分之一嗎?
03/31 15:00

03/31 15:05,
應該有吧我一個月6萬老闆一個月應該沒賺到600萬吧
03/31 15:05

03/31 15:09,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會有什麼後果 你應該很清楚
03/31 15:09

03/31 15:34,
超方便的 告完合夥團體又不足清償時 直接就可以對合夥人執
03/31 15:34

03/31 15:34,
行 無庸另取得執行名義
03/31 15:34

03/31 23:03,
這哪叫假合夥??這是真合夥阿 薪水就是利益分配阿
03/31 23:03

03/31 23:04,
3個老闆 一年600 也差不多吧
03/31 23:04

03/31 23:21,
想請問一下一樓 是哪個法條??
03/31 23:21

03/31 23:53,
商會法71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阿
03/31 23: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3.221 ※ 編輯: jack520 來自: 61.31.133.221 (04/01 02:04)

01/15 03:21, , 1F
借轉 謝謝~
01/15 03:21, 1F
文章代碼(AID): #1BiuueQr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