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非因職務死亡之撫卹金及退職所得的計算
想請問一下,
1分期領取之退職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若死亡
遺族若繼續領取,要算什麼所得?
2非因職務而死亡,其遺族領取之撫卹金應與退職所得合計,
是指該遺族要將領取的撫卹金和自己的退職所得合計
去看有沒有超出16.9萬及33.9萬嗎?
3若是撫卹金和退職所得合併計算,但是撫卹金應列為其他所得,而非退職所得,
該如何區分?
另外,撫卹金一次支付時,超過退職所得免稅額的部份減半課稅(變動所得)
若是其與退職所得合併計算,又要怎麼去區分出來減半課稅呢?
假設:
某甲分期領取退職金,每年領取50萬元
因其親人死亡(非因職務),而一次領取20萬元撫卹金
那麼他該怎麼去計算所得額?
其中退職所得和其他所得又是多少?
看之前的文章,沒看到有兩者同時發生的例子
只好麻煩大家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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