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寄行(靠行)計程車/個人經營計程車之課稅
97年度寄行計程車駕駛人如何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詢問97年度寄行計程車駕駛人,
應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等相關問題,該局說明如下:
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課稅方式有2種:
﹙一﹚選擇依財政部84年4月24日台財稅第841618025號函釋規定,比照個人
經營計程車客運之課稅方式辦理者,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不課營業稅及營利
事業所得稅,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營業額標準,按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核算其營利所得,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選擇依財政部71年12月10日台財稅第38935號函釋規定辦理者,由接受
靠行車輛之公司或行號,列報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薪資,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補充:即依靠行的公司開立之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若選擇第(一)種方法課稅,
計程車排氣量不超過2,000CC者,97年度應申報營利所得9,271元
【每月查定銷售額38,630元×12(個月)×2% (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
計程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上者,則應申報營利所得9,444元
【每月查定銷售額39,350元×12(個月)×2% (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
該局籲請寄行計程車駕駛人注意,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
自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申報,請依規定申報營利或薪資所得,
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來源: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55193&ctNode=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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