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醫藥費獲保險理賠 不得扣除
※ [本文轉錄自 Insurance 看板]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民眾列舉扣除醫藥費時要注意,若已獲保險公司的理賠,就不得再申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未獲保險理賠的部分則不受此限,但須檢附保險公司出具的相關證明,及加蓋該保險公
司印章的原醫藥費收據影本。
多位讀者來信詢問醫藥費列舉相關問題。林姓讀者詢問,由於醫院都只會開一張收據,但
申請保險理賠時,就要檢附收據正本,因此無法在申報綜所稅時提供醫療費用支出的正本
收據。
台北市國稅局審查二科指出,如果保險公司已給付醫藥費支出,本來就不能列舉扣除。另
一種情況是,民眾將醫療費用的收據正本交給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但部分醫藥費未獲
給付,而保險公司也未退還收據,北區國稅局解釋,如有部分醫藥費用因受保險條款規定
未獲付,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收據正本時,得檢附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證明,及
加蓋該公司印章的原醫藥費收據影本,就可申請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2008-05-20/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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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見可欲,其心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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