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台商課稅問題

看板tax作者 (The lord of the rings)時間16年前 (2008/03/21 01:38),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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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今天報紙的標題:台商大陸繳所得稅 回台可抵稅 其中,有段新聞是這麼說的: 以直接投資為例,台商在大陸設置子公司,大陸所得100元, 大陸子公司需向大陸繳交25元公司所得稅, 稅後盈餘75元全數分配給台灣公司,分配時依大陸法令扣繳10%即7.5元股利所得稅。 依照台灣現行稅法,只有7.5元可以抵稅,台商獲配大陸股利, 還要再向台灣政府繳交11.25元稅款。 修法後,大陸已納稅款的抵稅額則達32.5元(7.5元加25元), 因已超過在台應納的所得稅款,台商可以免再補稅。 該例係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修正前後,對台商課稅造成之影響; 但小弟有點不明白,這段例子中的"11.25"元稅是怎麼計算的? 怎麼算都算不太出來,懇請版友賜教,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7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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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25 ) * 0.25 - 7.5 =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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