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機會中獎獎金扣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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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獎金分成兩類~
一項市政府辦的~~扣20%後不列入綜合所得~
其他是扣15%~但必須列入綜合所得~~
(這邊當然是指高過必須被扣稅的金額)
但我比較不了解是的~~
當獎金扣完15%後~~
如果個人所得稅額低於15%~是否可以申請退稅~
還是說15%繳了就是繳了~~剩下就是列入所得重新計算?
此外~~此項獎金從主辦單位領來的是已扣15%的支票~(支票是我的名字)
但我必須分給其他組員~~
那這樣稅金部分有辦法拆開算嗎?
或是只能預扣稅金部分然後平分?(預扣以6%計算~這樣合理嗎?)
先感謝大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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