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這個問題已爬文,因為較複雜,無類似提問,問題就是:
前幾年買的房屋,去年轉貸(轉公教人員房貸),
房子的所有權人是我,先前貸款人也是我,
但轉貸到公教人員房貸後,要用我老婆的名字貸款,
而因為公教人員貸款核貸有上限,所以當初辦貸款辦了,
所以今年我收到三張扣繳憑單,
(1) 貸款人:小弟本人 利息金額:A 貸款銀行:原銀行
(2) 貸款人:小弟老婆 利息金額:B 貸款銀行:新銀行(公教人員房貸核貸金額)
(3) 貸款人:小弟老婆 利息金額:C 貸款銀行:新銀行(剩餘貸款)
故…小弟今年購屋借款利息應申報的是A+B+C呢?還是A?還是B+C?還是B、C擇一?
請大家幫忙想想!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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