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未受償之利息 債權人需列入來源所得嗎?
: 參、原PO指稱《把地設定給債權人》應係指設定抵押權而言,倘所稱屬實,
: 則抵押權既非典權,亦未移轉所有權,則該當土地之地價稅仍應由原所有權人
: (亦即債務人)負責繳納;且尚未發生土地增值稅問題。
: 肆、不過,由於債權人取得利息所得,則應併入個人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感謝你的回答
謝謝
那如果說 (1) 債權人因為債務人沒有還錢 (本金跟利息都沒拿到)
或是(2)當時後根債務人約定借款時 並沒有約定利息的話
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要怎麼樣來說明哩 需要什麼證明嗎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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