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未受償之利息 債權人需列入來源所得嗎?

看板tax作者 (有緣來相會)時間17年前 (2007/03/08 19: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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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原PO指稱《把地設定給債權人》應係指設定抵押權而言,倘所稱屬實, : 則抵押權既非典權,亦未移轉所有權,則該當土地之地價稅仍應由原所有權人 : (亦即債務人)負責繳納;且尚未發生土地增值稅問題。 : 肆、不過,由於債權人取得利息所得,則應併入個人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感謝你的回答 謝謝 那如果說 (1) 債權人因為債務人沒有還錢 (本金跟利息都沒拿到) 或是(2)當時後根債務人約定借款時 並沒有約定利息的話 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要怎麼樣來說明哩 需要什麼證明嗎 感謝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2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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