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申報扶養哥哥的小孩 戶籍? 共同生活?

看板tax作者時間19年前 (2005/04/27 14:25),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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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eph (loving wen￾ )》之銘言: : 有看過置底文, : 目前想要申報扶養親屬,而對象是我哥哥的小孩 : 想請問:置底文所謂:不必同一戶籍,但須同住一家...這個條件 : 國稅局怎麼知道我們有沒有住在一起呢 ? : 國稅局會來查嗎? : 還是要寫切結書? : 還是要請村里長出具證明呢? : 如果被發現沒有住在一起 : 會有什麼懲罰嗎 ? 請參考釋字 415號解釋,「家者,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為要件」,重點在於 永久共同生活目的。居住是否同處只是參考,如北上求學租屋在外,並不影響是同一 家人;如果只是為了工作借住親戚家裡,沒永久共同生活目的,也不會是同一家。 叔姪關係,除非符合民法1114條第 4款家長家屬間,才互負扶養義務。(不包括家屬間) 是否為家長家屬?依客觀事實判斷,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可能會參考戶籍是否 同一處、侄之父母有無扶養能力、家長是其父母或叔叔?‧‧等等,當然也可以請里 長提出切結書,讓行政機關去綜合判斷。(不過,當然依社會通念,里長証明通常是做 人情的,不容易被採) 若認不符扶養免稅額要件,會被剔除補徵所得稅。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41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08 日 解 釋 文: 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 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同法第十七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 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 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 按受扶養之人數減除免稅額,固須以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同居一家為要 件,惟家者,以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同居為要件,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 人是否為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應以是否 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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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若非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申報扶養,國稅局會要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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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順位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 例如:申報扶養兄的兒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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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兄無扶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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