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作價供研發 可減稅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修正完成「公司研發與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明定自今年元月起
,以專利權等作為股本或出資額者,如專供研發使用,將可列入投資抵減稅額,享受減稅
優惠。
財政部是依據去年行政院財經協調會第四次會議結論要求,重新檢討研發投資抵減辦法及
審查要點,並朝向同時列舉可抵減項目及不可抵減項目方向,以避免稅捐機關與企業在投
資抵減項目上產生認定不一的爭議。
這次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中,主要的修正重點包括
:
一、明確規範本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應以台灣地區為限。公司所研發
的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公司研發的產品或技術供他人製造、使用者,必須取
得合理的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否則將不得抵稅。
二、規定公司依客戶要求的規格、圖面、樣品進行的測試製模等或就其現有產品應客戶要
求,進行修正、補強後量產,係屬量產前的準備,並不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範圍,不可
以抵稅。
三、明確規範有設計、研發等事實的代工公司(ODM),亦可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公司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技術或改善製程亦得列報投資抵減稅額。
四、明定政府對公司研究與發展的補助款,應自該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中扣除後,再以
餘額列報研發費用的投資抵減額。
五、投抵辦法中所指前二年度研發經費或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是指公司申報抵減年度前
連續二課稅年度,經稅捐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金額,或人才培訓支
出金額的平均數。「二課稅年度」則是指含括24個月的完整二課稅年度,未達24個月者,
應無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的適用。
財政部表示,新修正的研發費用投抵辦法審查要點自93年度所得稅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也
就是明年企業要申報93年的研發或人才培訓支出費用時,稅捐機關即得以修正後的審查要
點查核企業研發費用抵稅的申報案件,並享有其中優惠。
【2004/10/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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