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空白發票 應申報核銷
■ 台北訊
新竹縣林小姐問:
如果遺失統一發票購買證或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如何處理?又統一發票內容填寫錯誤或遺失
統一發票要如何補救?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
(一)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購買證或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即時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並請補領新證。
(二)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
「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月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三)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部分: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
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四)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部分: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
明的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
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的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的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
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相關疑義請電03-558
5700第三課。)
【2004/10/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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