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捐贈競選經費 不受得票門檻限制
■ 稅務問答
花壇李先生問:前次詢問「營利事業若捐贈政黨或公職參選人的競選經費,是否受政黨推
薦候選人平均得票率5%門檻限制?」在政治獻金法公布後,有何不同?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
營利事業對政黨或擬參選人的捐贈,於94年申報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
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2項:「營利事業依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
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
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但如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
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捐贈並不適用。另外,營利事業對於政黨捐贈,若政黨推薦的候選
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的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則不適用,但如果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
以上次選舉得票率為準,新成立的政黨則以下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
至於對於擬參選人的捐贈則並未受政黨推薦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2%門
檻限制。
前次所詢問題,本分局係針對92年度以前申報案件回覆,因政治獻金法已於93年3月31日
施行,與92年度前相關認列限額及捐贈政黨得票率門檻規定已有極大變動。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2004/09/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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