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 供公共通行使用的騎樓地/巷道
■ 記者林政鋒/高雄報導
土地稅減免申請期限9月22日截止,高雄市稅捐處主任秘書陳財源說,93年度地價稅將於1
1月1日開徵,土地所有權人於9月22日(含當日)前向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經審查
核准後,當年度起地價稅即可減免,若超過期限提出申請,下年度起才能適用。
陳財源表示,土地稅減免要符合下列三項規定之一,分別是:
一、供巷道使用的私有土地。
二、地上房屋為自用,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且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設籍該地,在都
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的部分;但本人、配偶及其受
扶養的未成年直系親屬以一處為限。
三、供公共通行使用的騎樓地,得按建物樓層予以減免地價稅,減免騎樓地面積從全免到
減免五分之一不等。
陳財源說,土地所有權人不要忽略合法節稅的方法,它有時可以節省不少的稅金。例如,
目前夫妻二人名下各有一棟不動產的情形已非常普遍,而兩棟房屋同時享用地價稅按千分
之二稅率計徵,是有辦法達成的。只要其中一處供夫妻本身設籍居住,另一處供妻或夫的
父母,或已成年子女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營業的住宅用地,那麼這兩棟房屋都可享用自
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2004/09/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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