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擔保品 未上市櫃股票可能被拒

看板tax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0年前 (2004/09/20 06:5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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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如以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做為申請訴願的擔保品,稅捐機關可以拒 絕。若納稅人仍無法提出其他擔保品或繳交半數稅款,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機關核定課稅的決定不滿,提起訴願者,若因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 數稅款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後,即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提供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擔保的標的,若為「非上市、上櫃股 票」,因為該擔保品明顯有不易變價的顧慮,並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的規定,國稅局可以不 予受理。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時,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以課徵標的物的「非上市、上 櫃股票」作為提起訴願繳納半數稅款的擔保,以免除被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但因該 擔保品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 紛」的規定,以致利用這類財產作為擔保時,就會遭到拒絕。 財政部認為,未上市、上櫃的股票流動性有限,且難以從市場公開資訊判斷其價值,加上 未上市、上櫃公司的財務、業績均不公開,又沒有關單位監控,風險極高,依一般市場交 易習慣,除公司股東等相關人員外,投資人購買意願都不高,若准其成為行政救濟的擔保 品,連帶將會影響未來稅捐受償的結果。 財政部同時強調,目前未上市、上櫃股票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在被納入課稅 標的時,可以申請抵繳稅款。 但財政部說,可否抵稅與純以未上市、上櫃股票提供擔保申請訴願,是否符合易於變價的 認定,分屬兩件不同層面的問題,兩者並無比照適用的必要。 【2004/09/20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25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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