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實務》快遞貨物之通關

看板tax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0年前 (2004/09/13 09: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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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維惇 「快遞貨物」成為獨立一類貨物遞送模式,在美國已有近百年歷史。惟國際間直到1993年 始有各國海關及快遞業代表組成「快遞貨物諮詢小組」經集會研討制定「快遞貨物通關指 南」,雖非為正式的協定或公約,但因快遞貨物如雨後春筍般的發展,所以該「指南」備 受各國重視。 我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於84年間公布,短短數年間歷經變革,先後成立「航空貨物轉 運中心」(如優比速、聯邦公司)、「快遞貨物專區」(如華儲公司、榮儲公司),實施 24小時辦公、「簡易申報通關作業」及關稅法第27條增訂「快遞貨物得於特定場所辦理通 關」。因變革積極,實施成效良好,曾多次受邀在WTO及APEC會議上做專題報告,普獲會 員體之稱讚,東南亞多國亦曾派員前來做實地觀摩。 一、快遞貨物運送業: (一)快遞業者:經營承攬及遞送航空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 (二)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經營承攬、運輸、倉儲、報關及遞送航空貨物快遞業務並加 以嚴密控管整合之營利事業。 (三)快遞專差:1.係受僱於快遞業者,並以搭乘飛機方式為其攜帶快遞貨物之人。2.保 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產品,符合快遞貨物條件者,得委託快遞專差攜帶出口。 二、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的登記、理貨: (一)應向海關辦理登記。 (二)制度健全,以電腦處理帳冊、辦理通關者,海關得准不拆包理貨、分類。 (三)受託運人之委託,作戶對戶之運送,得以貨物持有人名義辦理報關,進口貨物並繳 納稅費。 三、快遞貨物:指非屬管制品、違禁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 製品。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每件(袋)毛重70公斤以下之貨物。 (二) 由快遞專差攜帶者:每件(袋)毛重32公斤以下之貨物;每次攜帶之數量不得逾6 0件(袋),合計金額不得逾美金兩萬元。 快遞貨物區分為七類,其使用報單代號及名稱分別為:Z1「進口快遞文件」。Z2「進口低 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下)」。Z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 在3,000元至5萬元)」。Z4「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5萬元)」。Z6「出口快 遞文件」。Z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新台幣5萬元以下)」。Z8「出口高價快遞貨物(超 過新台幣5萬元)」。 四、簡易申報 (一)、Z1、Z2、Z3、Z6及Z7屬免繳驗簽審、檢疫、檢驗文件且非屬財政部公告實施防衛 措施或無其他特別規定者,得以「進(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申報。Z4及Z8應依一 般進出口貨物通關方式辦理。 (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一、三刊登) 【2004/09/13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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