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被繼承人債務可自總額扣除
■ 稅務問答
沙鹿陳先生問:父親於二個月前車禍身亡,生前曾向銀行借款且未清償,未清償的債務可
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
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如果在當事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
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如果不能證明債務發生
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對於申報扣除還沒有還
清的債務,應該每一筆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
債務證明。
以本案為例,陳君的父親死亡前向銀行借款且未清償部分,應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提示
銀行出具的借款起借日期、金額、支付情形,和到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少
的證明文件,才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不
能如期申報時,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展延。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
【2004/09/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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