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畜產品承銷人 課稅標準趨一致

看板tax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0年前 (2004/09/13 09:0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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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未依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即日起都要統一依 照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1%、或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核計所得課稅。 過去,五區國稅局依照不同標準對未依規定申報的農產品市場批發承銷商課稅的現象,財 政部表示,在統一規定書面審核純益率與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之後,各單位做法即會一致 。 財政部日前發布行政命令規定,農、畜、水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未依法申報時,其營利事 業所得額的核計,經稽徵機關依農產品批發市場提供的承銷資料換算銷售額核課者,不論 承銷人有無在零售市場設攤營業,均應適用各年度「農、畜、水產品批發市場承銷」同業 利潤標準淨利率1%,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1%核計。 財政部並規定,自行政命令發布日起,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1%的同業利潤標準 淨利率,以及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至於已核課確定的案件,不再變更。 財政部說,五區國稅局在處理逾期未申報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商課稅問題時,因為見解 不同,出現按各別零售階段的同業利潤標準課稅,但因零售階段的同業利潤標準與擴大書 面審核純益率並不相同,產生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補稅標準不一的現象。 財政部指出,由於國稅局的補稅資料均來自於批發市場的承銷資料,稅捐機關以批發市場 的承銷資料,按零售階段的純益率來核算稅捐,並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並不公平。財政 部因此決定,不管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所承銷的農畜產品,日後有無在零售市場販售, 稅捐機關若以批發市場承銷資料據以課稅,即應統一按1%的純益率或淨利率核算所得額計 稅。 【2004/09/13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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